
【法】 excess of loss
超額賠款(Excess of Loss)是保險領域的核心術語,指保險人僅在損失金額超過被保險人自留額度時,對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制。該概念在風險管理中具有雙重作用:既降低投保人道德風險,又保障保險公司財務穩定性。
從合同結構分析,其運作包含三個關鍵要素:
在再保險領域,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作為非比例再保險的典型形式,常用于巨災風險分散。據《中國再保險市場發展報告(2024)》顯示,該模式占據我國財産再保險業務規模的37%以上。
術語對照方面,《英漢保險詞典》(第三版)将"excess clause"定義為"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對超過約定金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世界銀行《災害風險管理框架》則強調其作為風險分層工具的應用價值。
超額賠款是保險領域(尤其是再保險)中的專業術語,指原保險人将超過自身賠付限額的賠款責任轉移給再保險人的風險分擔機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超額賠款屬于再保險範疇,其核心是分層賠付。原保險公司(如車險公司)在承保時設定一個自留賠付額度(起賠點),超出該額度的部分由再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或限額承擔。例如:原保險公司自留200萬元,若單次事故總賠付500萬元,則再保險公司需承擔300萬元。
超額賠款以金額為劃分标準(如單次事故超過200萬),而超額賠付率以賠付率(賠付金額與保費收入的比例)為基準。
假設原保險公司A承保某車險,自留額為100萬元,并向再保險公司B購買超賠險(限額400萬元)。若事故總賠付500萬元:
再保險費率基于曆史賠付數據,通過分析超額賠款占全部賠款的比例趨勢(如積分線變動)進行動态調整。
超額賠款通過分層機制分散大額風險,幫助原保險公司控制財務波動,同時确保被保險人在高額損失時獲得足額賠付。如需完整行業定義或技術細節,可參考保險監管文件或再保險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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