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nior magistrate
【经】 low grade
【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在汉英法律词典的语境中,“低级裁判官”(Low-Level Judicial Officer / Inferior Magistrate)指司法体系中职权范围有限、审级较低的司法官员。其核心含义与特征如下:
核心职能
指处理轻微民事纠纷(如小额债务、邻里矛盾)、轻罪刑事案件(如违警罪)或行政违规的基层司法人员。其裁判权受法律明文限制,通常无权审理重罪或复杂诉讼。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对“Magistrate”的定义
审级定位
在层级化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低于高等法院法官(如中国的基层法院法官 vs. 最高法院法官),主要承担案件分流与初审职能。例如:
来源:美国联邦司法中心《联邦法院术语手册》
罗马法起源
拉丁文“Magistratus”原指行政兼司法官员,后演变为专职司法的“低级裁判官”(Iudex Minor),负责市集纠纷等日常事务 。
现代法系差异
来源:比较法学者Merryman《大陆法系传统》
案件类型限制
程序简化
通常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居多,强调效率优先。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专门规定 。
《中华法学大辞典》(英汉卷)明确将“低级裁判官”译为“Inferior Magistrate”,区别于“Judge”(高等法院法官),凸显其审级与职权差异 。
现代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在当代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或速裁庭法官实际承担类似职能,但需严格遵循《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职权划分,其裁判受上级法院监督。
“低级裁判官”是法律体系中的职位名称,具体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在法律领域,低级裁判官通常指:
对应英文为junior magistrate,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
古罗马的“Praetor”原为高级官职,后演变为司法角色。现代“低级裁判官”保留了裁决职能,但职权范围和层级显著降低。
以上信息综合了法律术语、历史演变及现代司法实践,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裁判官制度,可参考相关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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