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be
big; great; large
【醫】 macro-; magnum; makro-; megalo-
abbot
大修道院院長(Abbot)在基督教隱修制度中特指男性修道院的最高領袖,其職責涵蓋靈性指導、行政管理和對外代表修道院。該詞源自古叙利亞語 abba(父親),經拉丁語 abbas 演化至英語 abbot,體現其"屬靈父親"的核心角色。
權威地位
大修道院院長是天主教、東正教及聖公會中自治修道院(大修道院)的法定領袖,由修士選舉産生并經主教祝聖。其權柄包括制定院規、管理財務、主持禮儀及裁決内部事務,類似教區主教在修道院範圍内的職權 。
來源:天主教法典(Code of Canon Law)第619條,梵蒂岡官網
靈性導師身份
作為修士的"屬靈父親",院長負責引導修士的信仰生活,主持每日禱告、忏悔聖事及隱修培訓,确保修道院遵循本笃會等修會傳統(如"祈禱與工作" Ora et Labora)。
來源:本笃會規章(Rule of St. Benedict),聖約翰修道院官網
來源:天主教禮儀百科全書,Liturgical Press
來源:牛津基督教教會詞典,牛津大學出版社
與隱修院院長(Prior) 的區别在于:後者通常領導從屬小修道院或輔助院長管理,而大修道院院長擁有完全自治權。女性對應職位稱Abbess(女修道院院長)。
學術參考:
- 《天主教法典》拉丁文版:Can. 619: Abbas... monasterii superior esse debet
- 本笃會原始文獻:Regula Benedicti, Cap. II: Qualis debeat abbas esse
“大修道院院長”是基督教修道院體系中的高級職位,主要負責管理大修道院的宗教、行政及日常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地位
大修道院院長(通常對應英文“Abbot”或“Abbess”)是修道院的最高管理者,擁有宗教和行政雙重權威。在曆史上,大修道院通常是由多個建築群組成的自給自足社區,院長需統籌資源分配、人員管理及宗教活動。
職責與權力
任期與選舉
院長通常由修士/修女選舉産生,任期有限。例如,某些修道院規定任期為3年,連任不超過兩次,最長任期9年。部分情況下需經上級教會(如主教)批準。
性别區分與稱呼
曆史演變
該職位起源于中世紀歐洲,最早可追溯至6世紀聖本笃創立的卡西諾山修道院。隨着時間推移,其職能從純宗教管理擴展至社會服務(如教育、醫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修道院案例或不同地區的差異,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宗教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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