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coarse lesion; molar lesion
cardinal principle; general; general interest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醫】 lesion; nuisance
【經】 damage
"大體損害"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指"substantial damage"或"material impairment",表示對事物核心功能或價值造成重大影響的破壞。該術語常見于法律合同、保險條款和侵權責任領域,其判定标準需結合具體語境:
合同法層面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當違約行為導緻合同主要目的無法實現時,即構成實質性損害(material breach),受害方有權解除合同或索賠。例如房屋買賣合同中,若房屋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即屬此範疇。
保險法應用
中國人民財産保險條款将"大體損害"定義為标的物價值損失超過30%,或修複成本高于重置成本50%的情形。在車險理賠中,發動機總成損毀或車身結構性變形多被認定為此類損害。
侵權責任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判斷是否構成大體損害需考量:功能喪失程度(如醫療損害導緻器官功能喪失40%以上)、修複可行性(是否需整體更換)、對後續使用的影響周期(超過原使用壽命30%)等三維标準。
該術語的英譯"substantial damage"強調損害的顯著性,區别于一般性損傷(minor damage)。在英美法系判例中,通常要求損害達到标的物市場價值20%以上才符合"substantial"的認定标準。
根據現有資料,“大體損害”并非标準詞彙,可能為“損害”的誤寫或特定語境下的組合詞。以下為“損害”的詳細解釋,供參考:
一、基本定義 “損害”指使人或事物遭受傷害、損失,導緻其品質、功能、利益等受到負面影響。例如:長期吸煙會損害健康;不當操作可能損害設備性能。
二、詞義解析
三、語言對比
四、使用建議 若語境中需表達“整體性傷害”,可結合上下文使用“嚴重損害”“系統性損害”等表述。例如:“環境污染對生态系統造成大體損害”中,“大體”需搭配具體說明以明确範圍。
建議确認原詞準确性,或提供更多語境以便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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