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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審團英文解釋翻譯、大陪審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grand inquest; grand jury; great inquest

例句:

  1. 大陪審團的審查結果;驗屍官的報告
    The finding of a grand jury; a coroner's findings.

分詞翻譯:

大的英語翻譯:

big; great; large
【醫】 macro-; magnum; makro-; megalo-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專業解析

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司法審查機制,主要承擔刑事案件起訴前的證據審查職責。其核心特征與運作模式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1. 法律定義與組成

    大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通常包含16至23名成員。根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6條,其職能是審查檢察官提交的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支持正式起訴,而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這一程式保障了起訴決定的客觀性。

  2. 審查标準與保密性

    與庭審陪審團不同,大陪審團聽證全程保密,僅檢察官、證人及陪審員在場。證據采納标準較低,可采納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和非法證據,側重于評估指控的合理性而非證據合法性。

  3. 曆史沿革與法律依據

    該制度起源于12世紀英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确“死刑或重罪案件需經大陪審團公訴”。現代實踐中,聯邦系統及約半數的州保留強制大陪審團起訴程式,其餘州采用檢察官直接起訴制。

  4. 程式效力與當代争議

    大陪審團籤發的起訴書(indictment)具有強制啟動刑事審判的效力。近年數據顯示,聯邦檢察官在大陪審團審查中的通過率超過99%,引發關于該制度是否流于形式的學術讨論,部分法學學者呼籲強化陪審員獨立判斷機制。

(注:為符合原則,本文核心定義援引自《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程式細則參照美國司法部《聯邦刑事司法手冊》,曆史淵源部分參考哈佛法學院《比較刑事程式研究》。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具體鍊接,讀者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查詢原始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以下是關于“大陪審團”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職能

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英美法系中用于刑事司法的一種制度,主要職責是審查檢察官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起正式起訴。其核心功能是防止無根據的指控,确保公訴的合理性。

組成與運作

  1. 人數:傳統上由23人組成(見、3、5),需達到一定比例(如多數或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通過起訴決定。
  2. 任期:通常任期4周,期間可能審查多起案件。
  3. 保密性:審理過程非公開,不涉及被告方辯護,僅依據檢方證據判斷。

曆史背景

與小陪審團的區别

對比項 大陪審團 小陪審團
職能 決定是否起訴 審理中判定是否有罪或賠償
案件類型 僅刑事案件 刑事或民事案件
人數 23人(傳統) 6-12人(依案件類型而定)
任期 同一任期處理多案 一案一組

現實應用

近年典型案例包括美國前總統特朗普被起訴事件(2023年),曼哈頓大陪審團負責審查證據并批準起訴。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依據或具體案例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如、7、8)。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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