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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英文解釋翻譯、地方立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ocal legislation

分詞翻譯:

地方的英語翻譯: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立法的英語翻譯:

law******; legislation
【醫】 legislation
【經】 legalization

專業解析

地方立法(Local Legislation) 指在中國憲法和法律框架下,由特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權限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0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含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亦可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

英文對應術語: "Local legislation" refers to laws or regulations enacted by local legislative bodies within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tatutory competence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二、立法權限與法律依據

地方立法需遵循“不抵觸原則” ,即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法》第72條)。其權限範圍包括:

  1. 執行性立法: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本地實際作具體細化;
  2. 地方性事務立法:針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曆史文化保護等屬地事務(《立法法》第82條)。

    英文表述: Local regulations must "not contravene national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hile addressing region-specific governance ne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2017).

三、實踐價值與功能

地方立法填補中央立法的操作性空白,推動區域治理精細化。例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結合超大城市治理需求細化垃圾分類标準,成為地方立法的典型實踐。國務院《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指出,地方立法“有效保障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功能英文釋義: It serves as "a legal instrument for local adaptation and policy innovation" within a unitary state system (Cambridge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北大法寶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

網絡擴展解釋

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制定、修改、解釋或廢止效力限于本行政區域内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其核心特征及内涵如下:

一、基本定義

  1. 法律定位:相對于中央立法存在,屬于國家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既包括省級和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也涵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經濟特區立法及特别行政區立法。
  2. 效力範圍:僅限于本行政區域内實施,但可細分為全域適用或特定區域適用(如經濟特區特殊政策)。

二、主要特點

  1. 從屬性與自主性統一

    • 必須遵循中央立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 具有解決地方特殊問題的自主權,可針對本地實際需求進行制度創新(例如民族地區文化保護、經濟特區開放政策)。
  2. 地方特色導向
    立法内容需體現地域差異,例如針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制定單行條例,或為適應自貿區發展需求出台特殊經濟規則。

三、分類體系

  1. 一般地方立法
    省級和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主要對中央立法進行細化補充(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 特殊地方立法

    • 民族自治立法: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依法對法律作變通規定(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 特區立法:包括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如深圳前海合作區法規)和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立法。

四、功能作用

  1. 實施中央法律:将上位法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操作的地方規範(如各省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細則)。
  2. 填補立法空白:在鄉村振興、數字經濟等新興領域先行先試,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
  3. 社會治理創新:通過地方立法解決區域治理難題,如北京控制人口規模條例、長三角生态補償機制立法。

需注意,地方立法權的具體範圍由《立法法》明确規定,設區的市立法權限限于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特定領域。所有地方性法規均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接受合憲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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