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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英文解释翻译、地方立法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local legislation

分词翻译:

地方的英语翻译: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立法的英语翻译:

law******; legislation
【医】 legislation
【经】 legalization

专业解析

地方立法(Local Legislation) 指在中国宪法和法律框架下,由特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核心内涵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法律定义与权限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含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英文对应术语: "Local legislation" refers to laws or regulations enacted by local legislative bodies within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tatutory competence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二、立法权限与法律依据

地方立法需遵循“不抵触原则” ,即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法》第72条)。其权限范围包括:

  1. 执行性立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作具体细化;
  2. 地方性事务立法: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属地事务(《立法法》第82条)。

    英文表述: Local regulations must "not contravene national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hile addressing region-specific governance ne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2017).

三、实践价值与功能

地方立法填补中央立法的操作性空白,推动区域治理精细化。例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超大城市治理需求细化垃圾分类标准,成为地方立法的典型实践。国务院《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地方立法“有效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功能英文释义: It serves as "a legal instrument for local adaptation and policy innovation" within a unitary state system (Cambridge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权威参考来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网络扩展解释

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效力限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核心特征及内涵如下:

一、基本定义

  1. 法律定位:相对于中央立法存在,属于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涵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及特别行政区立法。
  2. 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但可细分为全域适用或特定区域适用(如经济特区特殊政策)。

二、主要特点

  1. 从属性与自主性统一

    • 必须遵循中央立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 具有解决地方特殊问题的自主权,可针对本地实际需求进行制度创新(例如民族地区文化保护、经济特区开放政策)。
  2. 地方特色导向
    立法内容需体现地域差异,例如针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制定单行条例,或为适应自贸区发展需求出台特殊经济规则。

三、分类体系

  1. 一般地方立法
    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对中央立法进行细化补充(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 特殊地方立法

    • 民族自治立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依法对法律作变通规定(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特区立法:包括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如深圳前海合作区法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立法。

四、功能作用

  1. 实施中央法律:将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地方规范(如各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细则)。
  2. 填补立法空白:在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3. 社会治理创新: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区域治理难题,如北京控制人口规模条例、长三角生态补偿机制立法。

需注意,地方立法权的具体范围由《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限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所有地方性法规均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接受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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