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 arrest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醫】 deutero-; deuto-
order; second; second-rate
【醫】 deutero-; deuto-; hyp-; hypo-; meta-; sub-
arrest; arrestment
【經】 arrests
"第二次拘捕"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解釋需結合刑事訴訟程式語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時,應在拘留後三日内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若案件複雜或證據不足,提請批準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此時可能觸發"第二次拘捕"程式。
該術語具體指兩種情形:
程式要求包含:
該程式體現了"比例原則"在強制措施中的適用,與首次逮捕的區别在于證據标準更高,需證明嫌疑人社會危險性顯著增加或原不捕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二次拘捕”指對同一人因不同或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再次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其法律含義和後果需結合具體情境分析:
拘捕定義
指司法機關依法對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二次拘捕類型
刑事二次拘捕
行政二次拘捕
民事訴訟中的二次拘捕
刑事層面
行政層面
程式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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