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 arrest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医】 deutero-; deuto-
order; second; second-rate
【医】 deutero-; deuto-; hyp-; hypo-; meta-; sub-
arrest; arrestment
【经】 arrests
"第二次拘捕"在汉英法律词典中的解释需结合刑事诉讼程序语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时,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若案件复杂或证据不足,提请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此时可能触发"第二次拘捕"程序。
该术语具体指两种情形:
程序要求包含:
该程序体现了"比例原则"在强制措施中的适用,与首次逮捕的区别在于证据标准更高,需证明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显著增加或原不捕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次拘捕”指对同一人因不同或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其法律含义和后果需结合具体情境分析:
拘捕定义
指司法机关依法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二次拘捕类型
刑事二次拘捕
行政二次拘捕
民事诉讼中的二次拘捕
刑事层面
行政层面
程序限制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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