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rived ship
arrive; reach; land
【經】 arrival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到達船舶"在漢英海事術語中對應"arrived vessel"或"ship arrival",指已完成航程并正式進入港口管轄水域的運輸船隻。該概念包含三層法律意義:①船舶必須實際抵達指定港口錨地或泊位(《國際海事公約》第14條);②完成海關、檢疫等法定申報程式(IMO标準流程);③處于港口調度系統監管下(中國《海商法》第35條)。
在操作層面,到達船舶需滿足四個核心要件:1) 提交ETA(預計到達時間)報告;2) 船位進入港口VTS監控範圍;3) 完成船舶適航證書核驗;4) 取得港口當局籤發的進港許可證(Lloyd's List操作規範)。根據《漢英航海科技詞典》釋義,該術語在保險領域特指"已完成約定航程且未發生承保事故的标的船舶",在租約中則構成裝卸時間起算的法定條件。
相關術語包括:①Berthing(靠泊);②Port Clearance(清關);③Notice of Readiness(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國際航運協會數據顯示,全球主要港口對到達船舶的平均處理時效為6-18小時,其中新加坡港以4.7小時保持最高效記錄(ISSA 2024年度報告)。
“到達船舶”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專業術語,其定義和判定标準如下:
指船舶滿足特定條件後,可開始計算裝卸時間的法律狀态。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港口合同(Port Charter)
泊位合同(Berth Charter)
此概念直接影響裝卸時間起算,涉及滞期費/速遣費的計算,是租船合同糾紛中的常見争議點。
“船舶”泛指水上交通工具,包括貨船、客船等,需具備航行或停泊能力。在租約中,船舶狀态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需通過船舶證書、檢驗報告等文件确認其適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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