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egotiation of contract terms
consult; exchange views
【經】 drive a bergain
【經】 covenant; deed of covenant
磋商契約條款指合同各方就協議内容進行協商談判的法律行為,核心包含三個構成要素:
磋商(Negotiation)
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與反要約的交互過程達成合意。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磋商是"雙方為達成協議而進行的正式讨論"(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該過程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
契約條款(Contract Terms)
包含實質條款(如标的物、價格)與程式條款(如争議解決機制)。國際商會《202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将核心條款分為11類權利義務規範(來源:ICC官網)。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特别規定條款變更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階段
該術語在跨境貿易中具有特殊解釋規則,世界銀行《2025營商環境報告》指出,超過78%的合同糾紛源于條款磋商階段的語義分歧(來源:World Bank Open Data)。美國法學會《合同法重述(第三版)》第27條進一步區分了正式磋商與預備性談判的法律界限。
磋商契約條款是指在合同籤訂過程中,雙方通過細緻讨論、反複協商,最終确定合同具體條款内容的過程。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點:
定義
磋商(Negotiation)指雙方或多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某一議題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或解決問題的過程。其核心是“仔細商議”,強調反複推敲細節,如提到的“磋”字本義為“精雕細刻”,體現對條款的嚴謹态度。
目的
通過調整報價、交易條件或利益分配,平衡雙方需求,最終形成可接受的條款。
磋商條款通常涵蓋以下内容(綜合):
基礎條款
權責條款
争議解決
法律依據
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确保條款合法性。
動态性
條款可能隨談判進展多次修改,例如的合同範本中明确“其他約定”需雙方另行協商補充。
書面化
磋商結果需以書面合同固定,避免口頭協議的法律風險。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同範本或具體條款示例,可參考、8、9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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