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法學語境中,"從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參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如協助主要犯罪人完成部分犯罪行為;二是在犯罪預備或實施階段提供幫助的協助犯,例如提供犯罪工具、資金或信息支持。
從犯的英文對應概念存在法系差異。英美法系通常使用"accessory"特指事前/事後從犯(accessory before/after the fact),而大陸法系更傾向采用"accomplice"作為統稱。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刑法體系中的從犯認定标準與普通法系的共犯責任(complicity)存在本質區别,前者要求從犯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從犯的基準刑通常比照主犯減少20%-50%。這種梯度量刑機制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具體裁量需綜合考量犯罪參與程度、危害後果等要素。典型司法實踐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46號指導性案例中關于網絡詐騙從犯的認定标準。
術語翻譯時需注意語境差異,建議在法律文書中将"從犯"譯為"accessory under Chinese criminal law"以明确法域屬性。對于比較法研究,可參考《中國法律期刊》第45卷中關于中美共犯制度的對比分析。
根據中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解釋,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以下是詳細解釋:
次要作用
指在共同犯罪中雖直接參與實施犯罪,但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影響較小。例如:
輔助作用
指為犯罪提供便利條件,不直接參與實施。常見行為包括:
法律條文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的認定需滿足“次要或輔助作用”,且對其處罰原則為“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量刑标準
從犯的刑事責任輕于主犯,具體從寬幅度需結合犯罪情節、參與程度及危害結果綜合判定。
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
方面 | 從犯 | 主犯 |
---|---|---|
作用 | 次要或輔助 | 組織、策劃或直接實施 |
刑事責任 | 從輕、減輕或免除 | 按全部罪行處罰 |
行為表現 | 多為協助性、非核心環節 | 主導犯罪進程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判例,可參考《刑法》第二十七條及上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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