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rtgagee following next
次位抵押權人(Subordinate Mortgagee)指在同一抵押物上享有次級優先權的債權人,其受償順序位于首位抵押權人(First Mortgagee)之後。根據物權法原則,當抵押物處置時,次位抵押權人僅能在首位抵押權人全額受償後,就剩餘價值主張債權。例如,若某房産設定兩次抵押,首位抵押權人(如銀行)對拍賣所得享有優先受償權,次位抵押權人(如民間借貸機構)則需等待前者債權清償完畢後方可主張權利。
法律實踐中,次位抵押權的設立需經首位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339條和我國《民法典》第414條均規定,多重抵押權的順位按登記時間或約定确定。次位抵押權人需特别注意抵押物價值評估,因其債權實現完全依賴抵押物處置後的剩餘價值,存在較高信用風險。
權威法律釋義可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Subordination Agreement"的界定,該協議明确各抵押權人間優先順位關系。世界銀行《擔保交易指引》亦強調,次位抵押需在登記系統中明确标注權利順位。
次位抵押權人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設立多個抵押權時,受償順序排在首位的抵押權人之後的債權人。其核心特點在于受償順位靠後,需在首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後,才能就抵押物剩餘價值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抵押財産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當同一財産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清償順序按登記時間或法律規定确定,次位抵押權人即處于第二順位及之後的債權人。
權利特點
適用場景
常見于抵押物價值較高時(如房産、土地),債務人可能通過多次抵押融資。次位抵押權人通常對抵押物評估更謹慎,并可能要求更高利率以補償風險。
建議在涉及次位抵押時,債權人應充分評估抵押物價值與債務比例,并關注前順位抵押權的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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