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rtgagee following next
次位抵押权人(Subordinate Mortgagee)指在同一抵押物上享有次级优先权的债权人,其受偿顺序位于首位抵押权人(First Mortgagee)之后。根据物权法原则,当抵押物处置时,次位抵押权人仅能在首位抵押权人全额受偿后,就剩余价值主张债权。例如,若某房产设定两次抵押,首位抵押权人(如银行)对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次位抵押权人(如民间借贷机构)则需等待前者债权清偿完毕后方可主张权利。
法律实践中,次位抵押权的设立需经首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339条和我国《民法典》第414条均规定,多重抵押权的顺位按登记时间或约定确定。次位抵押权人需特别注意抵押物价值评估,因其债权实现完全依赖抵押物处置后的剩余价值,存在较高信用风险。
权威法律释义可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Subordination Agreement"的界定,该协议明确各抵押权人间优先顺位关系。世界银行《担保交易指引》亦强调,次位抵押需在登记系统中明确标注权利顺位。
次位抵押权人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受偿顺序排在首位的抵押权人之后的债权人。其核心特点在于受偿顺位靠后,需在首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才能就抵押物剩余价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是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当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序按登记时间或法律规定确定,次位抵押权人即处于第二顺位及之后的债权人。
权利特点
适用场景
常见于抵押物价值较高时(如房产、土地),债务人可能通过多次抵押融资。次位抵押权人通常对抵押物评估更谨慎,并可能要求更高利率以补偿风险。
建议在涉及次位抵押时,债权人应充分评估抵押物价值与债务比例,并关注前顺位抵押权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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