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大陸礁層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是聯合國于1958年通過的國際海洋法文件,旨在界定沿海國家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範圍。根據公約定義,大陸架指鄰接海岸但在領海範圍外的海底區域,其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或距領海基線200海裡處(以較遠者為準)。沿海國對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如礦物、非生物資源及定着類生物)享有勘探和開發的主權權利,且這一權利不依賴于實際占領或明文宣告。
公約同時規定,沿海國不得阻礙其他國家在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或管道,但可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資源開發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值得注意的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對大陸架定義進行了擴展,允許通過科學證據主張超過200海裡的延伸大陸架,但需提交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審核。
"大陸礁層公約"是規範大陸架(即大陸礁層)劃界規則的國際法律文件,其核心内容及演變如下:
首次成文: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大陸架公約》(即大陸礁層公約),在日内瓦籤署。該公約首次将大陸架定義為沿海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賦予沿海國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重大修訂: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重新修訂了大陸架制度,取代了1958年公約。新規明确大陸架可延伸至200海裡(約370公裡),若地理條件允許,最遠可達350海裡(約648公裡)。
自然延伸原則: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覆蓋海底區域及底土資源(如石油、礦産)。
雙重标準:
沿海國權利:沿海國對大陸架的自然資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資源)享有專屬開發權,但不影響上覆水域的公海性質。
根據公約,并非所有島嶼都能主張大陸架。例如,岩礁(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的島嶼)不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
該公約解決了海洋資源分配争議,例如在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援引"自然延伸原則"作為劃界依據。截至2025年,已有160多個國家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為海洋法領域最具普遍性的法律框架。
如需查看公約完整條款,可參考聯合國官網發布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部分(大陸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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