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id before the fact
in the first place; originally
【經】 at the cutset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當初無效"是法律術語,指某項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時起即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權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對應的英文法律概念為"void ab initio",拉丁語原意為"自始無效"。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用于描述從行為發生之初就不産生任何法律效力的狀态,例如涉及違法标的物的合同(如毒品交易協議)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協議。牛津法律詞典将其定義為:"A contract or transaction that is invalid from its inception, as opposed to being merely voidable."
在法律效力層面,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産應當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此原則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形成呼應,體現法律對違法民事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該術語與"可撤銷"(voidable)存在本質區别:前者效力缺陷源于根本性違法,後者則因意思表示瑕疵(如重大誤解)而存在效力待定狀态。實務中常見于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知識産權侵權協議等商事領域。
“無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沒有效果或價值,無法産生實際作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某種行為、事物或言論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或失去原有的效力。例如法律文件失效、藥物不起作用等場景均可稱為“無效”。
現代常簡化為“沒用”,例如“這個方法無效,别試了”。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文例證或具體分類,可查閱《漢語辭海》等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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