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id before the fact
in the first place; originally
【经】 at the cutset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计】 IDL; ineffectiveness
【医】 inefficacy
【经】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当初无效"是法律术语,指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对应的英文法律概念为"void ab initio",拉丁语原意为"自始无效"。该术语在英美法系中用于描述从行为发生之初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状态,例如涉及违法标的物的合同(如毒品交易协议)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牛津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A contract or transaction that is invalid from its inception, as opposed to being merely voidable."
在法律效力层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此原则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形成呼应,体现法律对违法民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该术语与"可撤销"(voidable)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效力缺陷源于根本性违法,后者则因意思表示瑕疵(如重大误解)而存在效力待定状态。实务中常见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协议等商事领域。
“无效”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是“没有效果或价值,无法产生实际作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某种行为、事物或言论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失去原有的效力。例如法律文件失效、药物不起作用等场景均可称为“无效”。
现代常简化为“没用”,例如“这个方法无效,别试了”。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文例证或具体分类,可查阅《汉语辞海》等词典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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