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vigation right
navigation; seafaring; voyage
【經】 navig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航海權(Navigation Right)是指國家、組織或個人在海洋上自由航行及開展相關活動的法定權利,是國際海洋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核心内涵包括:
航海權源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具體體現為:
所有國家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第87條),船舶僅受船旗國管轄。
外國船舶在沿海國領海内可無害通過(第17條),不得威脅沿海國安全。
所有船舶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享有連續不停快速過境的權利(第38條)。
主權國家(包括懸挂其國旗的商船、軍艦)、國際組織批準的科考船等。
行使權利需遵守:
航海權制度曆經以下裡程碑:
格勞秀斯提出"海洋應自由使用"理論,奠定法理基礎。
首次将航行自由列為國際成文法原則。
構建分層确權體系,平衡航行自由與沿海國權益。
權威來源參考
定義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英文官方文本(UN Treaty Collection),曆史沿革參考勞特派特《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權利限制條款見國際海事組織《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實施細則。
航海權通常指一個國家在海洋上的航行自由及相關控制權,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釋:
1. 基本定義 航海權是國家主權在海洋領域的延伸,指對本國海域的航行管轄權和國際航道的使用權。這既包括保障本國船舶自由航行的權利,也涵蓋對外國船舶進入領海的管理權。
2. 核心内容 •主權管轄:沿海國對領海内航行的外國船舶實施法律約束(如要求無害通過) •資源開發權:在專屬經濟區内勘探海洋資源時的航行保障 •航道安全:維護海上貿易通道暢通,打擊海盜等威脅 •軍事存在:軍艦在公海的自由航行權及戰時海上封鎖能力
3. 相關國際概念 與_航權(航空領域)不同,航海權更強調:
注:現代航海權已從單純的地理控制,發展為包含數字航道、極地航線等新型權益的綜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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