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sessory interest
simplicity
【醫】 haplo-
【經】 tenure; title of possess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視角下,“單純占有權”指對物僅具有事實上的管領與控制狀态,但不具備所有權或其他本權(如用益物權)支撐的占有狀态。其核心在于占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而不涉及權利歸屬的合法性或深層權源。以下是詳細解析:
單純占有權
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占有權”詞條。
英文法律術語中,“單純占有權” 對應“Mere Possession” 或“Simple Possession”,其法律特征包括:
占有人實際控制物,但無主張所有權的意圖(如拾得遺失物)。
區别于“有權占有”(如承租人占有),單純占有無合同、法律規定等合法依據。
即使無權源,占有人仍可對抗他人侵奪(如通過占有保護令),以維護社會秩序。
來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12th ed.), "Possession" 詞條。
概念 | 單純占有權 | 所有權 |
---|---|---|
權利性質 | 事實狀态 | 法定物權 |
權源依據 | 無 | 法律賦予 |
對抗效力 | 僅對抗侵奪行為 | 對抗一切第三人 |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45條(占有保護請求權);《德國民法典》第854條(占有取得)。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15條。
來源: Principles of Property Law (Alistair Hudson, 2020), Chapter 3.
以上解析綜合法律詞典、法典及學術著作,涵蓋術語本質與跨法系實踐。
關于“單純占有權”的解釋如下:
單純占有權指僅對財物具有實際控制權,不包含使用、收益或處分等其他所有權能的獨立權利。這種占有權通常源于法律授權或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例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僅享有單純占有權。
權能單一性
僅保留對物的實際控制,不具備使用、收益或處分等衍生權利。例如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擁有使用權,但若僅有保管義務,則屬于單純占有。
法律分離性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占有權可與所有權分離,形成非所有人的獨立權利。例如國有企業對國有資産的經營管理權即屬此類。
保護範圍有限
占有人可對抗他人非法侵占,但無法主張所有權相關的權益(如出售、抵押)。
《民法典》明确規定占有權作為所有權的基礎權能,可通過法律行為或行政命令獨立存在。單純占有權的行使需以不損害所有權人利益為前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相關民法教材或司法解釋。
鼻後凸第三節指骨對象中心表示法奪去封閉令附有條件的權益高速顯字管戈斯利氏牙光輝黴素谷膠纖維蛋白黃色鍊黴菌甲基硫尿嘧啶尖波器肩胛進程檢查莖菌屬藜蘆化目标利潤原理内液動蕩聲趨實體的日本水酸模塞爾特氏夾生男的視網膜錐體原生質數據記錄裝置數學歸納法算法分析特殊用途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