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est condition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附有條件的權益"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nditional rights and interests",指法律主體享有的、以特定條件成就為前提的法定或約定權利組合。這類權益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效力待定性:權益的實現取決于未來可能發生的特定事件,如《合同法》第45條規定的"條件成就"原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在英美法體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contingent upon the occurrence of a specified event"(第11版第379頁)。
權利義務複合性:根據《民法典》第158條,此類權益既包含權利主張也包含對應義務,如不動産交易中的對賭條款(參見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年度典型案例)。美國法律研究院《合同法重述》第224條将其界定為"conditional promise"的雙務約束。
時效動态性:權益存續周期與條件成就期限直接相關。英國《財産法》第2章規定,附條件權益的最長時效不得超過法定永續期間(perpetuity period)。我國《民法典》第160條則采用"合理期限"标準進行規制。
該術語在跨境投資協議中的應用尤為典型,世界銀行投資争端解決中心(ICSID)2024年度報告顯示,61%的仲裁案件涉及附條件權益條款的解釋争議。建議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6.1.14條關于條件成就的認定标準。
附有條件的權益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通過約定特定條件來決定某項權利或利益的生效、失效或存續的法律安排。這類權益的實現或終止取決于未來是否發生不确定的事實,常見于合同、贈與等法律行為中。以下是關鍵要點:
附有條件的權益源自《民法典》相關規定(如第158、159條),其核心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特定條件挂鈎。例如:
根據法律要求,所附條件需滿足以下特點:
若當事人惡意幹預條件成就,法律将拟制相反效果:
附條件權益不同于單純附加義務的贈與:
附有條件的權益通過靈活約定未來不确定事件,平衡了當事人的利益與風險,是民事活動中常見的法律工具。具體適用時需嚴格遵循法定要件,避免因條件違法或約定不明導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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