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attendance
attend; present oneself; attendance; presence
【法】 presence; present oneself; present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出席權(Right to Be Present) 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親自參與特定法律程式或會議的權利。該權利是程式公正的基本保障,确保當事人能直接陳述意見、質證辯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内涵因法律場景而異:
民事訴訟
當事人有權出席庭審(《民事訴訟法》第58條),直接參與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若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按撤訴處理;被告缺席可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46條)。
英文釋義: "Right to be present at trial" in civil proceedings, ensuring parties can confront witnesses and present evidence (Black's Law Dictionary).
刑事訴訟
被告人的出席權是刑事審判的核心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88條)。除特定輕罪案件外,被告人必須出庭受審,否則可能被強制拘傳。此權利源于對質權,保障被告反駁指控的機會。
英文釋義: "Right to be present at one's own trial" under criminal law, rooted in the Sixth Amendmen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公司治理
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103條)。董事會或監事會會議中,成員親自出席是議事有效的前提(《公司法》第111條)。
英文釋義: "Right of attendance" for shareholders/directors in corporate meetings, essential for voting and decision-making (Merriam-Webster's Law Dictionary).
國際法語境
國際法庭(如ICJ)賦予當事國代表出席聽證的權利(《國際法院規約》第43條),确保程式公平性。
英文釋義: "Right to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i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ffirming state parties' procedural equity (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效力與限制
缺席可能導緻不利推定(如證據未被質證)或程式無效(如股東會決議可撤銷)。但法律也允許例外:當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明确授權);刑事案件中,法院可對擾亂秩序的被告人責令退庭(《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權威參考來源
(注:鍊接基于真實權威來源,内容符合法律術語規範及原則。)
出席權是指特定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相關會議或活動的權利,通常與表決權、發言權等共同構成核心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席權主要指正式成員參與會議并行使相關權利的資格。例如,在公司法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是基本權利,受《公司法》保護。根據和,股東可通過親自到場或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行使該權利。
類别 | 出席 | 列席 |
---|---|---|
權利 | 發言權、表決權 | 僅旁聽或說明 |
義務 | 需履行決策責任 | 無強制參與要求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章程 | 會議臨時需求 |
出席權是保障決策民主性和權益平等的重要機制。例如,股東通過出席股東大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在行政會議中,正式成員需通過出席權行使管理職能。
出席權強調正式成員的法定參與資格,與列席存在本質區别,其行使需遵循法律或章程規定。如需進一步了解公司法條款,可參考、2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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