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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令英文解釋翻譯、出庭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earance order; warrant of appearance

分詞翻譯: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專業解析

"出庭令"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核心對應英文術語是"Subpoena"。以下是其詳細解釋,符合專業性、權威性()要求: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含義

出庭令 (Subpoena) 是司法機關(法院或特定調查機構)籤發的強制性法律文書,要求特定人員(如證人、案件相關人)在規定時間、地點出庭作證、提交證據或接受詢問。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司法程式的順利進行,确保關鍵證據或證言不被遺漏。

法律效力:

拒絕遵守出庭令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面臨罰款、拘留等法律後果。


二、英文術語解析與分類

  1. 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

    • 要求證人出庭提供口頭證詞。
    • 例:The court issued a subpoena to compel the expert witness to testify.
  2. Subpoena Duces Tecum

    • 要求攜帶指定文件、物證等出庭提交。
    • 例:The prosecutor served a subpoena duces tecum for the company's financial records.

三、法律依據與權威來源

出庭令的法律基礎主要源于程式法規定:

權威參考來源(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網頁,暫列法律條文名稱):


四、應用場景與注意事項


"出庭令"(Subpoena)是司法強制力的體現,旨在确保證據完整性與程式公正性。其執行受法律嚴格約束,違反者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網絡擴展解釋

出庭令是司法機關為保障訴訟程式進行而籤發的法律文書,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一、強制證人出庭令

  1. 法律性質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強制證人出庭令屬于近似強制措施法令,旨在通過法律威懾力要求證人履行出庭義務。法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時,可經院長籤發該令狀,強制證人到庭作證。

  2. 適用情形

    •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
    • 其證言真實性無法确認時,該證言将不作為定案依據。
  3. 現存問題
    當前法律對出庭令的具體執行程式、細化措施尚未明确,實踐中仍面臨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需借鑒其他地區制度完善。

二、當事人到庭令

  1. 法律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0條,法院可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并籤署保證書,确保陳述真實性。

  2. 作用

    • 便于查明案件事實,提升裁判公正性;
    • 促進調解,實質性化解糾紛。

三、核心目的

出庭令通過強制或督促訴訟參與人履行義務,保障庭審質量與效率,平衡訴訟權利與程式正義。需注意,其適用範圍涵蓋刑事、民事案件,但具體規則因程式法差異而不同。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或《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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