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示"作為漢語常用動詞,其核心含義在漢英詞典中可拆解為三個語義層次:
動作屬性(動詞性):指将具體物品或憑證主動展示給對方查看的行為過程。《現代漢語學習詞典》将其定義為"拿出證件、票據等給需要的人看"。牛津大學出版社《漢英詞典》對應譯為"to show; to present",強調行為的目的性與對象性。
法律語境特征:在行政管理和法律程式中具有特殊含義,中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确規定"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此時該詞帶有法定程式效力,與普通展示行為形成語用差異。
語用功能分化:
語義辨析方面,《商務館學漢語近義詞詞典》指出與"展示"的差異在于:"出示"強調驗證功能,而"展示"側重展覽性質。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語料庫顯示,該詞在公務場景出現頻率是日常對話的3.2倍。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學習詞典》第5版
Oxford Chinese Dictionary, 3rd edition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商務印書館《商務館學漢語近義詞詞典》
北京大學CCL語料庫語言學分析報告
“出示”是一個動詞,由“出”(拿出、展現)和“示”(展示、表明)組成,表示主動向他人展示某物以證明身份、資格或作為憑據。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展示憑證:通過實物證明自身身份、權利或資格。例如:
法律/正式場景:常見于需要驗證的場合,如執法、籤約等。例如: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場景中的用法差異,可提供更多語境以便針對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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