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re commercial act
"純粹商業行為"指完全基于市場規則和營利目的,不涉及行政幹預、公共利益或非經濟因素的經濟活動。其核心特征如下:
中文釋義
指以營利為唯一目的,通過商品交換或服務提供獲取利潤的市場交易行為,排除政府指令、社會福利等非商業動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商業行為需遵循平等自願原則(來源:中國人大網《合同法》)。
英文對應概念
"Pure Commercial Act"(牛津商業詞典)或"Arm's Length Transaction"(劍橋法律詞典),強調交易雙方無關聯關系且完全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營利性本質
區别于行政行為或慈善活動,其決策核心為成本收益分析。例如國際商會(IC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CIF等條款均以商業利潤最大化為設計基礎(來源:ICC官網)。
風險自擔原則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商業行為中的履約風險由當事方自行承擔,不可抗力除外(來源: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數據庫)。
對比項 | 純粹商業行為 | 非純粹商業行為 |
---|---|---|
目的 | 營利主導 | 政策執行/社會福利 |
定價機制 | 市場供需決定 | 政府指導價/無償提供 |
法律適用 | 商法典/合同法 | 行政法/社會法 |
典型案例 | 跨國設備采購 | 市政公用事業 |
(依據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商業行為分類标準)
“純粹商業行為”是指完全以營利為核心目标、不摻雜非經濟性目的的商事經營活動。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營利性本質
該行為以獲取經濟利益為唯一或主要目的,所有活動圍繞商品生産、流通或服務提供展開。例如商品買賣、證券交易、物流運輸等直接産生利潤的活動。
法律屬性
在大陸法系中,這類行為與民事行為形成明确區分:
特征維度 | 具體表現 |
---|---|
主體資格 | 必須由商事主體實施(如公司、合夥企業) |
行為持續性 | 具有重複性和營業性,非偶然交易(如連鎖零售 vs 個人閑置物品轉賣) |
風險承擔 | 自擔市場風險與經營責任(如價格波動導緻的盈虧) |
注:不同法域的具體認定存在差異,例如德國商法典采用"商人中心主義",而法國更側重行為性質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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