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re commercial act
"纯粹商业行为"指完全基于市场规则和营利目的,不涉及行政干预、公共利益或非经济因素的经济活动。其核心特征如下:
中文释义
指以营利为唯一目的,通过商品交换或服务提供获取利润的市场交易行为,排除政府指令、社会福利等非商业动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商业行为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来源:中国人大网《合同法》)。
英文对应概念
"Pure Commercial Act"(牛津商业词典)或"Arm's Length Transaction"(剑桥法律词典),强调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且完全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营利性本质
区别于行政行为或慈善活动,其决策核心为成本收益分析。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FOB/CIF等条款均以商业利润最大化为设计基础(来源:ICC官网)。
风险自担原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商业行为中的履约风险由当事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除外(来源: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数据库)。
对比项 | 纯粹商业行为 | 非纯粹商业行为 |
---|---|---|
目的 | 营利主导 | 政策执行/社会福利 |
定价机制 | 市场供需决定 | 政府指导价/无偿提供 |
法律适用 | 商法典/合同法 | 行政法/社会法 |
典型案例 | 跨国设备采购 | 市政公用事业 |
(依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商业行为分类标准)
“纯粹商业行为”是指完全以营利为核心目标、不掺杂非经济性目的的商事经营活动。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营利性本质
该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所有活动围绕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提供展开。例如商品买卖、证券交易、物流运输等直接产生利润的活动。
法律属性
在大陆法系中,这类行为与民事行为形成明确区分:
特征维度 | 具体表现 |
---|---|
主体资格 | 必须由商事主体实施(如公司、合伙企业) |
行为持续性 | 具有重复性和营业性,非偶然交易(如连锁零售 vs 个人闲置物品转卖) |
风险承担 | 自担市场风险与经营责任(如价格波动导致的盈亏) |
注:不同法域的具体认定存在差异,例如德国商法典采用"商人中心主义",而法国更侧重行为性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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