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pacity of acceptance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經】 commitments; promises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承諾能力"指個人或機構在法律、商業或道德層面履行諾言的資格與實力。該概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法律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須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承諾能力在此特指行為人能預見承諾後果,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法人與自然人需滿足年齡、精神狀态等法定要件,方可形成有效承諾。
二、商務履約保障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指出,企業承諾能力包含資源調配、風險管控及合同執行體系(來源:國際商會官網)。哈佛商業評論研究顯示,供應鍊彈性與現金流健康度是衡量企業承諾能力的關鍵指标。
三、社會信用評估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将個人承諾履行記錄納入信用評分模型(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年度報告)。牛津英語詞典(OED)将該詞項定義為"undertaking reliability",強調持續性守約行為構建的社會信賴價值。
四、語言哲學視角
言語行為理論創始人Austin在《如何以言行事》中論證,承諾的語用效力取決于說話者的權威地位與實施意願(來源:劍橋大學出版社)。這種語用能力構成跨文化交流的倫理基礎。
“承諾能力”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受要約人具備的合法資格和權利,能夠有效作出承諾的法律行為能力。以下是具體解釋:
法律定義
根據《民法典》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而“承諾能力”強調主體資格,即隻有受要約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才具備這種能力(如所述“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第三人無承諾權利”)。
核心條件
與“要約”的關系
承諾能力的存在前提是合法有效的要約,且承諾内容必須與要約一緻,不得實質性變更要約條件(如、6提到的“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
應用場景
常見于合同籤訂、商務談判等場景。例如:A公司向B公司發出采購要約,隻有B公司或其授權代表有權作出承諾,其他第三方(如C公司)即使同意要約内容,也不具備承諾能力。
承諾能力是法律對合同訂立主體資格的限制,确保交易安全性和有效性。若缺乏該能力(如未成年人擅自承諾大額交易),可能導緻承諾無效或需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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