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輪提單英文解釋翻譯、班輪提單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iner bill of lading
分詞翻譯:
班輪的英語翻譯:
regular ship
【經】 liner ship; passenger liner; regular liner
提單的英語翻譯: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專業解析
班輪提單 (Liner Bill of Lading - B/L) 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由班輪運輸公司或其代理人籤發給托運人的一種重要單據。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屬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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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功能:
- 貨物收據 (Receipt of Goods): 提單首要功能是證明承運人(班輪公司)已實際收到提單所描述的貨物,并确認其表面狀況(如“清潔提單”表示貨物外觀完好)。
- 運輸合同證明 (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提單本身并非運輸合同(合同在訂艙時即成立),但它記載了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條件,是承托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證明文件。
- 物權憑證 (Document of Title): 這是提單最核心的法律屬性之一。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通常有權在目的港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提單的轉讓(通過背書或交付)通常意味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使其成為國際貿易中買賣、結算(如信用證)和融資的關鍵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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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輪運輸的特征關聯:
- 班輪提單特指在班輪運輸 (Liner Service) 下籤發的提單。班輪運輸的特點是“四固定”: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相對固定費率(按公布的運價本執行)。
- 因此,班輪提單的條款通常是承運人單方面拟定的格式合同(标準提單),托運人一般沒有議價能力修改核心條款。常見的标準提單格式有“康金提單”(Congenbill) 或其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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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要素:
- 提單通常包含以下關鍵信息:托運人(Shipper)、收貨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船名航次(Vessel/Voyage No.)、裝貨港(Port of Loading)、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唛頭(Marks & Nos.)、件數/包裝/數量(Number & Kind of Packages; Quantity)、毛重/體積(Gross Weight/Measurement)、運費支付方式(Freight Prepaid or Collect)、籤發日期與地點(Place and Date of Issue)、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s)、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籤章(Signature of Carrier or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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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區分:
- 根據收貨人記載方式:
-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明确記載特定收貨人名稱,不可轉讓。
- 指示提單 (Order B/L):收貨人欄記載“憑指示”(To Order) 或“憑XX指示”(To Order of XX),可通過背書轉讓。國際貿易中最常用。
- 不記名提單 (Bearer B/L):收貨人欄空白或記載“交持有人”(To Bearer),交付即可轉讓,風險高,較少使用。
- 根據貨物裝船狀況:
- 已裝船提單 (Shipped/On Board B/L):貨物實際裝船後籤發,注明船名和裝船日期。銀行結彙通常要求此提單。
- 收貨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承運人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籤發。貨物裝船後可加注“已裝船”批注轉為已裝船提單。
- 根據提單上有無不良批注:
- 清潔提單 (Clean B/L):承運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或包裝有缺陷。
- 不清潔提單 (Unclean/Foul B/L):承運人在提單上批注貨物或包裝存在缺陷或問題。銀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潔提單結彙。
- 根據運輸方式:
- 直達提單 (Direct B/L):貨物自裝貨港直達卸貨港,不轉船。
- 轉船提單 (Transhipment B/L):貨物需在中途港換船轉運。
- 聯運提單 (Through B/L):涉及兩種或以上運輸方式(如海陸、海空),由第一程承運人籤發并負責全程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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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與適用規則:
- 班輪提單的法律效力主要受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或相關國内法(如中國《海商法》)的約束。這些規則規定了承運人的最低責任、義務、免責事項和賠償責任限制。
- 提單背面印有詳細的運輸條款,通常包括首要條款(指明適用的國際公約或法律)、承運人責任期間、免責事項、賠償責任限制、索賠通知與訴訟時效、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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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趨勢:
- 隨着電子商務發展,傳統紙質提單正逐漸被電子提單(e-BL)取代。電子提單通過如國際保賠集團認可的電子平台(如Bolero, essDOCS)籤發和流轉,具有與紙質提單同等的法律效力,能顯著提高效率和安全性。相關法律框架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為電子提單提供了支持。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班輪提單是國際貿易和海運中的重要文件,以下從定義、作用及特點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一、定義
班輪提單(Liner B/L)是由班輪公司籤發的運輸單據,適用于班輪運輸模式。班輪運輸指船舶在固定航線、港口和船期表下連續運營的貨運方式,可分為定線定期(如集裝箱班輪)和定線不定期兩種形式。
二、主要作用
- 貨物收據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書面證明,确認貨物已裝船或接管。
- 運輸合同證明
作為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運輸協議的書面憑證,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 貨物所有權憑證
提單持有人可通過轉讓提單轉移貨物所有權,是國際貿易中物權的重要載體。
- 金融與法律功能
在信用證交易中,提單是銀行議付的關鍵單據;同時可作為保險索賠、糾紛解決的依據。
三、特點
- 标準化格式:内容受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規範,具有統一性和法律效力。
- 準權證券屬性:兼具“收據、合同、物權憑證”三重功能,是海運環節的核心單證。
- 與租船提單的區别:班輪提單條款由承運人單方制定,而租船提單需結合租船合同使用。
提示:如需完整條款或實務案例,可參考(MBA智庫)和(豆丁網課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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