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ate of acceptance
承兌日期(Acceptance Date)是票據法中的核心概念,指付款人(drawee)在彙票上籤署“承兌”字樣并注明具體承諾付款的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八條,承兌行為構成付款人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起點,該日期直接決定彙票權利的有效期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
在跨境貿易中,承兌日期通常與信用證(L/C)條款相關聯。例如,若彙票标注“見票後30天付款”(30 days after sight),承兌日即為付款人籤收彙票的當日,最終付款日需順延30天。中國央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四十一條進一步規定,商業彙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承兌日期必須明确記載于票面,缺失該要素的彙票視為無效票據。
國際結算領域普遍參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6條,要求承兌日期需與交單日期、彙票籤發日期形成邏輯對應關系,以避免因時間沖突導緻拒付風險。
承兌日期的定義與核心要點
承兌日期是彙票交易中的關鍵概念,指承兌人(通常為銀行或付款人)在彙票上籤章确認并承諾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的具體日期。以下是詳細解釋:
承諾付款的日期
承兌日期标志着承兌人正式同意承擔彙票到期時的付款責任,是票據生效的重要節點。
與出票日、到期日的區别
明确付款責任
承兌日期後,承兌人需按彙票金額和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持票人可據此規劃資金使用。
影響票據流轉與利息計算
承兌日期是票據權利行使和利息計算的起點,尤其在遠期彙票中至關重要。
提示承兌期限
承兌人處理時限
付款人需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彙票後3日内決定是否承兌。
最長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彙票的付款期限(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過6個月。
若彙票未明确記載承兌日期,默認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彙票後第3日為承兌日期。
承兌日期是彙票流通中确立付款責任的核心節點,需與出票日、到期日區分,并遵守相關期限規定。如需完整法規或案例,可參考《支付結算辦法》及票據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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