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ssumption of mortgage
assume; be charged with; bear; take in hand; take on; take upon oneself
turn one's hand to; undertake
【化】 undertake
【經】 absorb; assumption; have charge of; undertake; undertaking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承擔抵押"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ssumption of mortgage",指在房地産交易過程中,買方通過法律程式承接賣方原有抵押貸款債務的行為。根據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定義,這種交易形式需經貸款機構批準,并完成抵押契約的更新登記程式。
Black's Law Dictionary将"mortgage assumption"解釋為"債務承擔的特殊形式",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要素:①原債務人未脫離債務關系;②新債務人需具備貸款機構認可的償債能力;③抵押物産權需完成法定轉移登記。此種債務轉移方式常見于二手房交易市場,允許購房者以原有貸款條件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美國《房地産過戶程式法案》(RESPA)第6條款明确規定,符合條件的抵押承擔交易中,貸款方不得收取超額轉讓費用,且必須向承擔方披露完整的貸款信息。該條款同時賦予承擔人在特定條件下主張貸款條款審查的權利。在實際操作中,抵押承擔的完成需經過公證機構對轉讓文件的認證,并在不動産登記系統完成抵押權人變更備案。
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承擔抵押"指抵押人在債務履行過程中因提供抵押擔保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下是具體解釋:
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産占有,将該財産作為債權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財産的債務人或第三人()。
優先受償權
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産實現債權()。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
未辦理登記的責任
若因抵押人原因導緻不動産抵押登記失敗,抵押人需在約定擔保範圍内承擔責任,但不超過抵押權設立時應承擔的範圍( )。
《民法典》第394條、402條明确抵押擔保規則,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46條細化未登記情形下的責任劃分( )。
以上解釋綜合了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原則,體現了抵押擔保制度中權利與責任的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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