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國家英文解釋翻譯、超國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perstate
分詞翻譯:
超的英語翻譯:
exceed; go beyond; overtake
【計】 hyperactive
【醫】 per-; ultra-
國家的英語翻譯: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專業解析
"超國家的"是一個政治學和國際關系領域的重要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超越單一民族國家主權和管轄範圍,在更高層次上運作或擁有權威的實體、組織、權力或法律體系。
從漢英詞典的角度,其對應的英文術語是:
詳細解釋:
-
超越國家主權 (Beyond National Sovereig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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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應詞 "Supranational" 解析:
- 詞源: 前綴 "supra-" 源自拉丁語,意為 "above"(在...之上)或 "beyond"(超越),"national" 意為 "國家的"。因此,"supranational" 字面意思即為 "在國家之上的"。
- 定義: 牛津英語詞典将其定義為 "having power or influence that transcends national boundaries or governments"(擁有超越國家邊界或政府的權力或影響力)。韋氏詞典定義為 "transcending national boundaries, authority, or interests"(超越國家邊界、權威或利益)。
- 用法: 常用作形容詞,修飾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機構(supranational institution)、權威(supranational authority)、法律(supranational law)等。
- 參考來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ED),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
權威場景與用例:
- 歐盟法 (EU Law): 歐盟法是超國家法律的典範。歐盟法規 (Regulations) 在成員國直接適用,無需轉化為國内法;歐盟指令 (Directives) 要求成員國達到特定結果,但允許選擇實現形式。歐洲法院的判決對成員國法院具有約束力。這體現了法律和司法權的超國家性。來源:歐盟基礎條約(如《裡斯本條約》);歐洲法院判例法。
- 國際刑事法院 (ICC): 雖然常被視為國際組織,但其在某些方面具有超國家性。它有權起訴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争罪和侵略罪的個人,即使其所屬國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需聯合國安理會提交情勢)。這體現了對國家司法主權一定程度的超越。來源:《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 部分國際金融機構: 如世界銀行集團或國際貨币基金組織,在特定條件下(如貸款附加條件)其決策可能對成員國的國内政策産生重大影響,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國家影響力。來源:世界銀行、IMF的運作規則和相關研究文獻。
- 參考來源: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How the Court works (https://www.icc-cpi.int/about/how-the-court-works); World Bank - Projects & Operations (https://projects.worldbank.org/en/projects-operations)。
"超國家的" (supranational) 精确地描述了在當今全球化世界中日益重要的治理層級。它特指那些建立在國家之上、其權威和規則能夠約束成員國的實體、法律體系或決策機制。歐盟是最成熟、最深入發展的超國家實體範例,其法律和機構運作深刻體現了這一概念的核心特征。理解這一術語對于把握現代國際關系、區域一體化和國際法的發展至關重要。
網絡擴展解釋
“超國家”是一個國際關系與政治學中的概念,通常指某種實體或組織形式超越傳統主權國家的權力範圍,具有對成員國及其居民的直接約束力。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超國家”(Supra-national)指在多個主權國家之上形成的權力結構或組織,其決策機制和規則可直接影響成員國國内事務,甚至部分取代國家主權。例如歐盟的部分機構(如歐洲法院)具有超國家屬性,其裁決對成員國具有強制力。
二、主要特征(基于法學界觀點)
- 權力超越性
超國家組織擁有獨立于成員國的決策機構,可通過多數表決制形成約束性決議,無需全體成員國一緻同意。
- 直接效力
其規則可直接適用于成員國居民,無需通過國内法轉化(如歐盟法規在成員國的直接適用)。
- 強制執行力
擁有自主財政權和強制執行機制,例如歐盟可對違反規則的成員國實施經濟處罰。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僅協調國家間合作,決議需成員國自願執行,無直接約束個體的權力。
- 超主權(如跨國公司):側重經濟或文化影響力,缺乏法律層面的強制力。
四、現實案例與争議
目前國際社會尚無完全意義上的超國家實體。歐盟雖具備部分超國家特征(如統一貨币、跨境司法),但其權力仍來源于成員國讓渡,且成員國保留退出權,因此學界普遍認為其尚未達到“超國家”的完全形态。
五、學術争議點
部分學者(如王鐵崖)提出超國家需滿足6項嚴格标準,包括不可單方退出、獨立財政等,但實踐中尚無組織完全符合。當前讨論多集中于區域一體化進程中權力讓渡的邊界問題。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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