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nning-down clause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經】 collision clause; running down clause
船舶碰撞條款(Collision Clause)是海商法和海上保險領域的核心術語,指在船舶保險合同或國際公約中明确界定船舶碰撞責任、賠償範圍及法律後果的專項規定。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定義與責任劃分
根據中國《海商法》第165條,船舶碰撞指兩艘及以上船舶因過失或意外發生直接接觸,導緻財産損失或人身傷亡。責任通常按過失比例劃分,若一方全責則承擔全部賠償(《海商法》第168條。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5條進一步規定,保險人僅對被保險船舶過失導緻的碰撞損失負責。
法律後果與賠償範圍
碰撞責任涵蓋船舶修理費、貨物損失、第三方人身傷亡及污染治理費用(《海商法》第169條。國際海事組織《1910年碰撞公約》要求締約國統一適用過失責任原則,排除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保險賠償的特殊規則
保險條款通常包含“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Three-Fourths Collision Liability Clause),即保險人僅賠付被保險船舶責任金額的75%,剩餘25%由船東自擔(國際船殼保險條款IHCC 2003。
國際公約協調機制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與《1972年責任限制公約》共同構建了全球船舶碰撞事故的預防與賠償框架,強調航行規則遵守和賠償責任限額制度。
船舶碰撞條款是海事法律中處理船舶碰撞責任劃分及賠償的重要約定,主要涉及雙方或多方責任分擔機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船舶碰撞條款通常指“雙方有責碰撞條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用于約定當兩船互有過失導緻碰撞時,貨物所有人需承擔部分責任。其核心在于避免承運人因過失需向貨主全額賠償,轉而通過條款追回部分損失。
適用場景
主要適用于提單或租船合同,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貨主需按比例補償承運人因碰撞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款。
責任比例劃分
追償機制
國際公約與國内法差異
中國司法實踐
保護承運人利益
條款避免承運人因連帶責任全額賠償貨主損失,平衡了船東與貨主的權益。
明确賠償範圍
包括直接損失(船舶修複費用)和間接損失(如設施修複前的收益損失),但僅限“合理可期待利益”。
如需完整信息,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及《海商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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