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ree of encumbrances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船舶不受留置權”指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船舶作為特殊動産可豁免于一般民事留置權的約束。其核心含義及法律依據如下:
漢英對照
留置權排除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3條,若債權人留置船舶會妨害公共利益(如阻礙搶險物資運輸)或違反船舶優先權法定順位,法院可排除留置權的行使。
優先權沖突解決
國際公約(如《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确立“船舶優先權>船舶抵押權>一般留置權”的受償層級。當船舶優先權(如海事賠償請求權)存在時,普通民事留置權人不得以占有船舶為由阻礙優先權實現。
公共利益豁免
載運搶險物資、人道主義救援船舶的留置可能被法院裁定解除,因其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緊急需求(《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23條)。
法律文本
司法解釋
國際公約
注:以上鍊接均為中國政府及聯合國官方發布平台,内容實時更新且具法律效力。實踐中具體案例需結合海事局《船舶登記條例》及屬地海事法院裁判規則綜合判定。
關于“船舶不受留置權”的含義,需結合法律規定的留置權行使條件和例外情況綜合理解。以下是關鍵解釋:
船舶留置權是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對方未履行付款義務時,依法留置合法占有的船舶以擔保債權的權利()。其成立需滿足:
以下情況船舶可能不適用留置權或留置權無法實現:
法院因優先權扣押船舶時,留置權人能否繼續行使權利存在争議。根據《民法典》物權法定原則,留置權作為擔保物權,不因法院扣押自動喪失,但實踐中可能因優先權執行導緻留置權實際無法實現()。
“船舶不受留置權”并非指船舶絕對豁免留置,而是指特定情形下留置權因法律限制或約定無法成立或行使。涉及海事糾紛時,需結合船舶優先權、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優先權>留置權>抵押權)綜合分析權利實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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