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subpoena
subpoena
【法】 serving of process; subpoena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傳審令”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ubpoena,是英美法系中具有強制效力的司法命令。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傳審令(Subpoena) 指法院籤發的、強制要求特定人員出庭作證或提交書證/物證的命令。其法律功能包括: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
來源:薛波《英漢法律詞典大要》(法律出版社,2020)
被傳喚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從傳審令,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面臨:
來源: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5條(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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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審令”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傳審”和“傳令”的含義,可作如下解釋:
傳審
指法院通過發出傳票,通知案件當事人到庭接受審訊的法定程式。這一術語在司法實踐中多用于描述訴訟環節中的傳喚行為。例如:“劉墉傳審馮埏”即表示通過法定程式要求當事人出庭。
傳令
指傳達命令的行為,常見于行政或軍事場景中,如上級向下級發布指令。例如:“傳令嘉獎”表示通過正式渠道傳達表彰決定。
可能的組合含義
若将兩者結合,“傳審令”可能被理解為法院下達的傳喚指令,即通過法定文書(如傳票)要求相關人員配合司法程式。但需注意,這一表述并非規範法律用語,具體場景中應使用“傳票”“裁定書”等正式術語。
建議:在法律文書中,需嚴格使用“傳票”“通知書”等标準表述,避免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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