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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審令英文解釋翻譯、傳審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rit of subpoena

分詞翻譯:

傳審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法】 serving of process; subpoena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傳審令”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ubpoena,是英美法系中具有強制效力的司法命令。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功能

傳審令(Subpoena) 指法院籤發的、強制要求特定人員出庭作證或提交書證/物證的命令。其法律功能包括:

  1. 強制證人出庭(Compel attendance):要求被傳喚人于指定時間到庭提供證言;
  2. 證據開示(Discovery of evidence):命令持有相關文件或實物證據的主體提交證據(此時稱 Subpoena Duces Tecum)。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


二、詞源與漢譯解析


三、法律效力與違反後果

被傳喚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從傳審令,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面臨:


四、實務應用場景

  1. 刑事調查:檢察官傳喚關鍵證人指證被告;
  2. 民事糾紛:當事人要求第三方提供商業合同等書證;
  3. 行政聽證:監管機構調取企業財務記錄。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


權威參考文獻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2.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美國聯邦司法中心官網)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12th ed., Thomson Reuters)
  4. 薛波,《英漢法律詞典大要》,法律出版社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鍊接,請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出版社官網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傳審令”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傳審”和“傳令”的含義,可作如下解釋:

  1. 傳審
    指法院通過發出傳票,通知案件當事人到庭接受審訊的法定程式。這一術語在司法實踐中多用于描述訴訟環節中的傳喚行為。例如:“劉墉傳審馮埏”即表示通過法定程式要求當事人出庭。

  2. 傳令
    指傳達命令的行為,常見于行政或軍事場景中,如上級向下級發布指令。例如:“傳令嘉獎”表示通過正式渠道傳達表彰決定。

  3. 可能的組合含義
    若将兩者結合,“傳審令”可能被理解為法院下達的傳喚指令,即通過法定文書(如傳票)要求相關人員配合司法程式。但需注意,這一表述并非規範法律用語,具體場景中應使用“傳票”“裁定書”等正式術語。

建議:在法律文書中,需嚴格使用“傳票”“通知書”等标準表述,避免混淆概念。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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