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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人英文解釋翻譯、傳喚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bpoena a witness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專業解析

傳喚證人是法律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司法行為,指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證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到場,就其所知曉的案件事實進行陳述或作證的過程。該術語在中英文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如下:

一、中文法律定義

在中文法律體系中,“傳喚”具有強制性司法命令的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有權對證人進行傳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罰款、強制拘傳)。其核心要素包括:

  1. 主體特定性:僅法定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籤發傳喚證
  2. 對象限定性:針對知悉案情的自然人
  3. 程式法定性:需出具書面《傳喚證》并依法送達
  4. 法律強制性:拒不到場可能面臨司法制裁

二、英文對應術語

英文法律術語通常對應"Subpoena a Witness",其中:

三、司法程式要件

完整的傳喚證人程式包含以下法律要件:

  1. 形式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傳票形式(《傳喚證》或Subpoena
  2. 内容要素:需載明案由、被傳喚人信息、到案時間地點及法律依據
  3. 權利告知:應告知證人有如實作證義務及僞證責任
  4. 救濟途徑:被傳喚人可依法申請變更時間或提出異議

法律價值:該制度通過保障司法機關獲取關鍵證言,維護了《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的"證據裁判原則",同時平衡了公民人身自由權與司法調查權。在英美法系中,其憲法依據可追溯至《第六修正案》的"強制程式條款"(Compulsory Process Clause)。


依據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證人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通知證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法定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傳喚證人需遵循以下規定:

  1. 詢問地點:可在案發現場、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
  2. 證件要求:現場詢問需出示工作證件;到其他地點詢問需出示司法機關的證明文件。
  3. 詢問方式:必須“個别進行”,即不得同時詢問多名證人。

二、程式流程

  1. 審批與傳喚證
    需填寫《傳喚證》并報領導批準(如消防執法等場景)。
  2. 送達與籤收
    執法人員将《傳喚證》送達證人,證人需在回執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3. 強制措施
    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經批準後可實施強制傳喚。

三、注意事項

四、與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區别

五、實務要點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平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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