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證人英文解釋翻譯、傳喚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bpoena a witness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專業解析
傳喚證人是法律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司法行為,指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證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到場,就其所知曉的案件事實進行陳述或作證的過程。該術語在中英文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如下:
一、中文法律定義
在中文法律體系中,“傳喚”具有強制性司法命令的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有權對證人進行傳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罰款、強制拘傳)。其核心要素包括:
- 主體特定性:僅法定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籤發傳喚證
- 對象限定性:針對知悉案情的自然人
- 程式法定性:需出具書面《傳喚證》并依法送達
- 法律強制性:拒不到場可能面臨司法制裁
二、英文對應術語
英文法律術語通常對應"Subpoena a Witness",其中:
- Subpoena(/səˈpiːnə/):特指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傳票
- Witness: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提供證言的個人
該術語強調司法命令的強制性特征,區别于非強制性的"request attendance"(請求到場)。在英美法系中,subpoena 需明确記載出庭要求、時間地點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
三、司法程式要件
完整的傳喚證人程式包含以下法律要件:
- 形式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傳票形式(《傳喚證》或Subpoena)
- 内容要素:需載明案由、被傳喚人信息、到案時間地點及法律依據
- 權利告知:應告知證人有如實作證義務及僞證責任
- 救濟途徑:被傳喚人可依法申請變更時間或提出異議
法律價值:該制度通過保障司法機關獲取關鍵證言,維護了《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的"證據裁判原則",同時平衡了公民人身自由權與司法調查權。在英美法系中,其憲法依據可追溯至《第六修正案》的"強制程式條款"(Compulsory Process Clause)。
依據來源: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證據規定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5條(Rule 45, FRCP)
- 《元照英美法詞典》"Subpoena"詞條釋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證人章節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證人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通知證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法定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傳喚證人需遵循以下規定:
- 詢問地點:可在案發現場、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
- 證件要求:現場詢問需出示工作證件;到其他地點詢問需出示司法機關的證明文件。
- 詢問方式:必須“個别進行”,即不得同時詢問多名證人。
二、程式流程
- 審批與傳喚證
需填寫《傳喚證》并報領導批準(如消防執法等場景)。
- 送達與籤收
執法人員将《傳喚證》送達證人,證人需在回執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 強制措施
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經批準後可實施強制傳喚。
三、注意事項
- 時間限制:對證人的詢問一般無明确時間限制,但需避免變相拘禁;若涉及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審訊不得超過24小時。
- 權利保障:證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且司法機關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
四、與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區别
- 對象不同:傳喚證人針對案件知情者;傳喚犯罪嫌疑人針對涉嫌違法者。
- 法律依據:證人傳喚依據《刑事訴訟法》,嫌疑人傳喚還可能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
五、實務要點
- 證人可主動提出詢問地點,但司法機關有權根據案情指定地點。
- 強制傳喚僅適用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且需嚴格審批。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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