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ll sb. in evidence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经】 summon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经】 bear witness
传唤某人出庭作证(chuánhuàn mǒurén chūtíng zuòzhèng)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特定人员(证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到法庭提供证言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和要素如下:
强制性司法行为
传唤是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行使公权力的体现,具有法律强制力。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罚款、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来源:北大法宝《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
对象限定为证人
“作证”明确指向知晓案件事实的第三人(非当事人),需如实陈述所见所闻。区别于“传唤嫌疑人”或“通知原告/被告出庭”。
来源:中国法院网《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解析》
程序法定性
需出具书面《传唤证》或《出庭通知书》,载明案由、到庭时间地点及法律依据。英美法系中对应“Subpoena”(传票),要求证人“testify under oath”(宣誓作证)。
来源:美国联邦法院官网《Understanding Subpoenas》
中文术语:传唤(chuánhuàn)
英文对应:
例:The court issued a subpoena to compel the witness to testify.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出庭作证(chūtíng zuòzhèng)
英文表达:
注:强调“在法庭上”(in court)的正式场景,区别于书面证词(affidavit)。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
要素 | 中国法 | 英美法 |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62-65条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
强制手段 | 拘传、罚款 | Contempt of court(藐视法庭) |
证人特权 |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第193条) | Spousal privilege(配偶特权) |
来源: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参考文献
北大法宝数据库(注:链接需订阅访问)
传唤某人出庭作证是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知晓案件事实的自然人或单位在指定时间到法庭陈述事实的法律程序。以下是具体解释:
定义
传唤出庭作证是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通过法定程序,通知证人到庭陈述其知晓的案件事实的行为。证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企业、组织等)。
法律依据
启动方式
证人义务
特殊情形
证人可通过书面证言、视频等方式作证的情形包括:
证人资格
需具备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精神障碍或年幼无法辨别是非者不得作证。
伪证责任
作伪证或隐匿罪证需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措施
法院可强制传唤拒不出庭的证人,但被告近亲属享有豁免权。
传唤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既强调证人的法定义务,也兼顾特殊情况下的灵活处理。证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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