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iginating summons; writ of summons
"傳喚令"(Summons)是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到庭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的正式法律文書。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法定程式保障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具體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法律定義與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令屬于強制措施通知書,適用于無需拘留但需配合調查的嫌疑人。其籤發主體限定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需載明被傳喚人信息、案由及法律依據。
執行效力與程式規範
被傳喚人須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場所,拒絕配合可能面臨強制拘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執法人員須出示工作證件及令狀原件,禁止以連續傳喚變相拘禁。
跨法域對比與術語辨析
在普通法系中,summons除刑事傳喚外,亦涵蓋民事案件被告應訴通知功能。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要求傳喚令須包含法院印章、被告權利義務說明及答辯期限。此概念與"warrant"(逮捕令)存在本質區别,後者直接涉及人身自由限制。
傳喚令是司法機關依法籤發的法律文書,用于通知特定人員在規定時間、地點到案接受調查或參與訴訟。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傳喚令是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籤發的正式文件,要求未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案件相關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需出示證明文件,并明确時間限制(一般不超過12小時)。
法律性質
屬于非羁押性強制措施,旨在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若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司法機關可采取拘傳等強制手段。
籤發與審批
需經公安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填寫《傳喚證》。
執行方式
被傳喚人權利
有權核實傳喚人員身份及證件合法性,并可在傳喚期間申請律師協助。
法律後果
拒不到案可能影響認罪态度認定,甚至導緻拘傳;配合傳喚則可能作為量刑參考因素。
與“拘傳”不同,傳喚本身不直接使用強制力,但可轉化為拘傳。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時,可強制帶離并短暫限制人身自由。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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