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tive acquisition
activate; create; found; set up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創設取得"指通過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首次設立并取得物權或其他法定權益的過程,其核心特征是權利從無到有的原始性。該概念對應英文術語為"original acquisition"或"creation-based acquisition",常見于以下法律場景:
物權法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新建建築物屬于"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典型情形(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如開發商完成樓盤建設後,依法取得建築物首次所有權。
知識産權領域
《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作品自創作完成時自動産生著作權(來源:國家版權局)。例如程式員編寫代碼、作家創作小說均構成"通過智力勞動創設取得"知識産權的典型案例。
行政許可範疇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列明的資質許可,如企業通過申請首次獲得采礦權、藥品生産許可證等特許經營權,屬于典型的行政法層面的創設取得(來源:司法部法規數據庫)。
該法律概念區别于"繼受取得"(derivative acquisition),後者強調通過轉讓、繼承等既有權利流轉方式獲得權益。創設取得制度的确立,體現了法律對原始創造行為的保護激勵,在民法典第240條、專利法第22條等法律條款中均有配套的權利保障機制。
“創設取得”是物權取得方式中的一種類型,主要涉及繼受取得中的權利派生關系。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及特點等方面進行解釋:
創設取得
指在他人既存權利基礎上,通過法律行為(如處分行為)設立新的定限物權。例如,在房屋所有權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即屬于創設取得。
與移轉取得的區别
原始取得是首次獨立取得權利(如先占、添附),而創設取得必須依賴既有權利,屬于繼受取得的分支。
創設取得的核心在于基于既有權利派生新權利,常見于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設立。其與移轉取得的關鍵差異在于是否産生新權利,而非權利主體的簡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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