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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的證人和證據英文解釋翻譯、對方的證人和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ppenent's witness ad evidence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方的英語翻譯: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證的英語翻譯: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人和的英語翻譯:

support of people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一、對方的證人 (Opposing Witness)

在法律語境中,“對方的證人”指訴訟中由對方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1. 定義:由對立一方傳喚的證人,其證言通常旨在支持該方主張或反駁本方論點。在英美法系中,此類證人可能被歸類為“adverse witness”(敵意證人),尤其當其證言對傳喚方不利時,法庭允許進行誘導性提問。
  2. 作用:通過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本方律師可質疑該證人證言的可靠性、真實性或完整性,以削弱對方證據效力。例如,揭示證人的偏見、前後矛盾陳述或感知缺陷。
  3. 法律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确,當事人可申請法庭通知對方證人出庭,并對證言進行質證。

權威參考:


二、證據 (Evidence)

“證據”指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信息,其法定形式與采納标準嚴格規範:

  1. 法定類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與《民事訴訟法》第66條,證據包括:
    • 書證、物證(書面/實物證據)
    •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音像/數字證據)
    • 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
    • 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2. 核心原則:
    • 關聯性: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4條)。
    • 合法性:通過非法手段(如刑訊逼供)獲取的證據無效(《刑事訴訟法》第56條)。
    • 真實性:需經法庭質證核實,排除僞造或篡改内容。
  3. 對方證據的質證:當事人有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提出異議,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或指出矛盾點(《民事訴訟法》第71條)。

權威參考:


注:以上内容綜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學著作,相關鍊接均為官方發布平台或學術出版物。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

: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

: 何家弘:《證據法學》(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對方的證人”和“證據”分别屬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一、對方的證人

  1. 定義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向司法機關或當事人提供證言的自然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人需具備辨别是非和正确表達的能力,若因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年幼無法履行,則不能作為證人。

    • “對方的證人”特指在訴訟中由對方當事人申請出庭作證,或提供的書面證言的證人,其證言内容可能對對方主張有利。
  2. 法律義務與責任

    • 證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作僞證或隱匿證據需承擔法律責任。
    • 若證人無法出庭,經法院許可可提交書面證言。

二、證據

  1. 定義
    證據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材料,需滿足客觀性(真實存在)、關聯性(與案件相關)和合法性(依法取得)三大特征。

  2. 法定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

    •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 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 “對方的證據”即對方當事人為支持其主張提交的上述材料。
  3. 證人證言的特殊性
    證人證言屬于言詞證據(人證),與物證等實物證據相對。其特點包括:

    • 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形式呈現;
    • 可能受主觀因素(如記憶偏差、利害關系)影響,需與其他證據印證。

三、兩者的區别與聯繫

類别 對方的證人 證據(特指證人證言)
性質 提供證言的自然人 證言内容本身
形式 出庭陳述或書面證言 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之一(言詞證據)
法律要求 需具備作證能力 需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注意事項

  1. 證人證言需結合其他證據(如物證、鑒定意見)綜合審查,避免單一證據定案。
  2. 對方證人可能存在利害關系,需通過質證程式核實證言的真實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分類或證人權利義務,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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