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penent's witness ad evidence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support of peopl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一、對方的證人 (Opposing Witness)
在法律語境中,“對方的證人”指訴訟中由對方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權威參考:
二、證據 (Evidence)
“證據”指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信息,其法定形式與采納标準嚴格規範:
權威參考:
注:以上内容綜合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學著作,相關鍊接均為官方發布平台或學術出版物。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
: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
: 何家弘:《證據法學》(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根據法律定義,“對方的證人”和“證據”分别屬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向司法機關或當事人提供證言的自然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人需具備辨别是非和正确表達的能力,若因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年幼無法履行,則不能作為證人。
法律義務與責任
定義
證據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材料,需滿足客觀性(真實存在)、關聯性(與案件相關)和合法性(依法取得)三大特征。
法定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
證人證言的特殊性
證人證言屬于言詞證據(人證),與物證等實物證據相對。其特點包括:
類别 | 對方的證人 | 證據(特指證人證言) |
---|---|---|
性質 | 提供證言的自然人 | 證言内容本身 |
形式 | 出庭陳述或書面證言 | 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之一(言詞證據) |
法律要求 | 需具備作證能力 | 需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分類或證人權利義務,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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