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chitectural malpractice
architecture; build; building; construct; construction; edifice; structure
【法】 building; constrcut; construction; structure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idle; remiss; slack
ignore; neglect; overlook; suddenly
duty; job; office; post
defend; guard; keep watch; observe
在建築領域,“怠忽職守”(英文:Dereliction of Duty /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in Construction)指相關專業人員或機構在履行法定或合同約定的職責時,因疏忽、懈怠或故意不作為,未能達到行業标準或法律法規要求,導緻工程質量、安全或公共利益受損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疏忽标準(Standard of Care)
建築從業者(如建築師、工程師、監理)需履行“合理技能與謹慎義務”(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若未遵循國家強制性标準(如《建築法》第54條)或行業規範(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即構成怠忽職守。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行為表現
來源: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監理工作标準》
根據《刑法》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怠忽職守造成重大傷亡或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可處5-10年有期徒刑。例如:
案例參考:某商業綜合體坍塌案(2017)中,監理方未核驗地基承載力報告,被判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8)第15期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適用場景 |
---|---|---|
怠忽職守 | Dereliction of Duty | 法律文書、合同條款 |
專業過失 |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 保險索賠、責任認定 |
玩忽職守 | Willful Negligence | 故意不作為的嚴重情節 |
明确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的驗收責任,怠于履職需承擔連帶責任。
規定建築師因疏忽造成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并追償損失。
英國《建築法案》(Building Act 1984)第38條将“Professional Negligence”定義為違反“法定義務”(Statutory Duty),需符合以下要件:
來源:UK Building Safety Act 2022, Section 38
“建築上的怠忽職守”是兼具法律與技術内涵的專業術語,其認定需結合行業規範+法定責任+因果關系三重維度。實踐中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56條等條款進行責任追溯。
“建築上的怠忽職守”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指建築相關從業人員或監管部門因未盡職責、疏忽大意導緻嚴重後果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該術語與“玩忽職守”法律内涵相近,但更強調建築行業的專業性失職()。如需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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