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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上的怠忽職守英文解釋翻譯、建築上的怠忽職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rchitectural malpractice

分詞翻譯:

建築的英語翻譯:

architecture; build; building; construct; construction; edifice; structure
【法】 building; constrcut; construction; structure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怠的英語翻譯:

idle; remiss; slack

忽的英語翻譯:

ignore; neglect; overlook; suddenly

職的英語翻譯:

duty; job; office; post

守的英語翻譯:

defend; guard; keep watch; observe

專業解析

在建築領域,“怠忽職守”(英文:Dereliction of Duty /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in Construction)指相關專業人員或機構在履行法定或合同約定的職責時,因疏忽、懈怠或故意不作為,未能達到行業标準或法律法規要求,導緻工程質量、安全或公共利益受損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一、法律與行業定義

  1. 疏忽标準(Standard of Care)

    建築從業者(如建築師、工程師、監理)需履行“合理技能與謹慎義務”(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若未遵循國家強制性标準(如《建築法》第54條)或行業規範(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即構成怠忽職守。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 行為表現

    • 設計缺陷:未按抗震規範計算荷載,導緻結構安全隱患;
    • 施工監管失職:默許使用不合格材料(如鋼筋強度不足);
    • 驗收舞弊:隱瞞隱蔽工程質量問題。

      來源: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監理工作标準》


二、法律後果與判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怠忽職守造成重大傷亡或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可處5-10年有期徒刑。例如:

案例參考:某商業綜合體坍塌案(2017)中,監理方未核驗地基承載力報告,被判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8)第15期


三、漢英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表述 適用場景
怠忽職守 Dereliction of Duty 法律文書、合同條款
專業過失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保險索賠、責任認定
玩忽職守 Willful Negligence 故意不作為的嚴重情節

四、權威文獻引用

  1.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标準》(GB 50300-2013)

    明确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的驗收責任,怠于履職需承擔連帶責任。

  2. 《注冊建築師條例》第31條

    規定建築師因疏忽造成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并追償損失。


五、國際視角(參考英美法系)

英國《建築法案》(Building Act 1984)第38條将“Professional Negligence”定義為違反“法定義務”(Statutory Duty),需符合以下要件:

  1. 職責存在(Duty of Care);
  2. 行為偏離标準(Breach of Standard);
  3. 損害直接關聯(Causation)。

    來源:UK Building Safety Act 2022, Section 38


“建築上的怠忽職守”是兼具法律與技術内涵的專業術語,其認定需結合行業規範+法定責任+因果關系三重維度。實踐中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56條等條款進行責任追溯。

網絡擴展解釋

“建築上的怠忽職守”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指建築相關從業人員或監管部門因未盡職責、疏忽大意導緻嚴重後果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1. 怠忽職守:源自成語“玩忽職守”(拼音:wán hū zhí shǒu),指工作态度不認真、未履行法定職責()。
  2. 建築領域的表現:特指在建築規劃、施工監管、安全審查等環節中,因疏忽導緻違建、安全事故等後果()。

二、具體行為形式

  1. 監管失職
    • 如未發現擅自改變建築規劃、使用性質,或對臨時建築轉為永久建築未及時制止()。
  2. 履職不嚴
    • 包括擅離職守、未按規範審查材料、放任安全隱患等()。

三、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1. 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記過、降級或開除。
  2. 刑事責任
    • 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特别嚴重(如死亡1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30萬元):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四、典型案例

  1. 違建事故:因監管部門未及時制止違建,導緻建築坍塌造成人員傷亡()。
  2. 規劃違規:默許開發商擅自更改建築用途,引發重大公共安全隱患()。

五、補充說明

該術語與“玩忽職守”法律内涵相近,但更強調建築行業的專業性失職()。如需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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