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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貨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對船貨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ien on cargo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船貨的英語翻譯:

freight; lading; shipload
【經】 shipload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對船貨的留置權(Lien on Cargo)的法律釋義

定義與性質

“對船貨的留置權”指承運人或船東在托運人、收貨人未支付運費、滞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法定費用時,依法扣留所承運貨物的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屬于“占有留置權”(Possessory Lien),以實際控制貨物為前提。英文術語對應“Maritime Lien”或“Possessory Lien on Cargo”,但需注意“Maritime Lien”在普通法系中特指附着于船舶的優先權,而“對船貨的留置權”更側重貨物占有。

權利主體與客體

行使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7條,行使條件包括:

  1. 費用未清償: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滞期費、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等;
  2. 合法占有貨物:承運人需在卸貨港或約定交付地點維持對貨物的控制;
  3. 無其他支付擔保:若債務人已提供足額擔保,則不得行使留置權。

法律效力與實現方式

國際公約與比較法視角

《漢堡規則》未直接規定留置權,但允許承運人依國内法行使類似權利。英美法系中,“Possessory Lien”需嚴格滿足“費用未付+持續占有”要件,而“Maritime Lien”則無需占有即可對抗第三方。


參考文獻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7-88條(全國人大立法)
  2. 司玉琢《海商法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3. 《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第20條
  4. 英國《1979年貨物銷售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41-43條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對船貨的留置權”,需根據留置對象分為海運貨物留置權和船舶留置權兩類。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海運貨物留置權

定義
指承運人因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支付運費、滞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費用,依法對運輸的貨物實施留置的法定擔保物權,旨在保障承運人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

行使條件

  1. 債權合法且與貨物直接相關:包括運費、滞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排除曆史欠費等無關債務;
  2. 貨物處于合法占有狀态:需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如“鈎到鈎”期間),若已交付收貨人則不可留置;
  3. 合同未排除留置權:若雙方約定放棄留置權,則承運人不得行使。

二、船舶留置權

定義
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付款義務時,對船舶實施的留置權,以保障造船、修船費用受償。

法律依據

核心特點

  1. 法定性:無需合同約定,直接由法律賦予;
  2. 占有為前提:需實際占有船舶,喪失占有則權利消滅;
  3. 标的特定性:僅限造船、修船合同涉及的船舶,不包含其他財産。

三、兩類留置權的區别

對比項 海運貨物留置權 船舶留置權
適用主體 承運人 造船人、修船人
标的物 運輸的貨物 建造/修理的船舶
法律依據 《海商法》第87、88條 《海商法》第25條
債權範圍 運費、滞期費等運輸相關費用 造船費、修船費

四、實務建議

若涉及留置權糾紛,需重點關注:

  1. 留置權的合法性(如債權關聯性、占有狀态);
  2. 合同條款是否排除留置權;
  3. 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避免因喪失占有導緻權利消滅。

如需完整法條或判例,可參考《海商法》及《海牙規則》相關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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