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en on cargo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freight; lading; shipload
【經】 shipload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對船貨的留置權(Lien on Cargo)的法律釋義
定義與性質
“對船貨的留置權”指承運人或船東在托運人、收貨人未支付運費、滞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法定費用時,依法扣留所承運貨物的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屬于“占有留置權”(Possessory Lien),以實際控制貨物為前提。英文術語對應“Maritime Lien”或“Possessory Lien on Cargo”,但需注意“Maritime Lien”在普通法系中特指附着于船舶的優先權,而“對船貨的留置權”更側重貨物占有。
權利主體與客體
行使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7條,行使條件包括:
法律效力與實現方式
國際公約與比較法視角
《漢堡規則》未直接規定留置權,但允許承運人依國内法行使類似權利。英美法系中,“Possessory Lien”需嚴格滿足“費用未付+持續占有”要件,而“Maritime Lien”則無需占有即可對抗第三方。
參考文獻來源
關于“對船貨的留置權”,需根據留置對象分為海運貨物留置權和船舶留置權兩類。以下是具體解釋:
定義
指承運人因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支付運費、滞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費用,依法對運輸的貨物實施留置的法定擔保物權,旨在保障承運人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
行使條件
定義
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付款義務時,對船舶實施的留置權,以保障造船、修船費用受償。
法律依據
核心特點
對比項 | 海運貨物留置權 | 船舶留置權 |
---|---|---|
適用主體 | 承運人 | 造船人、修船人 |
标的物 | 運輸的貨物 | 建造/修理的船舶 |
法律依據 | 《海商法》第87、88條 | 《海商法》第25條 |
債權範圍 | 運費、滞期費等運輸相關費用 | 造船費、修船費 |
若涉及留置權糾紛,需重點關注:
如需完整法條或判例,可參考《海商法》及《海牙規則》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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