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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货的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对船货的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lien on cargo

分词翻译:

对的英语翻译: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船货的英语翻译:

freight; lading; shipload
【经】 shipload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对船货的留置权(Lien on Cargo)的法律释义

定义与性质

“对船货的留置权”指承运人或船东在托运人、收货人未支付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法定费用时,依法扣留所承运货物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属于“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以实际控制货物为前提。英文术语对应“Maritime Lien”或“Possessory Lien on Cargo”,但需注意“Maritime Lien”在普通法系中特指附着于船舶的优先权,而“对船货的留置权”更侧重货物占有。

权利主体与客体

行使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7条,行使条件包括:

  1. 费用未清偿: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等;
  2. 合法占有货物:承运人需在卸货港或约定交付地点维持对货物的控制;
  3. 无其他支付担保:若债务人已提供足额担保,则不得行使留置权。

法律效力与实现方式

国际公约与比较法视角

《汉堡规则》未直接规定留置权,但允许承运人依国内法行使类似权利。英美法系中,“Possessory Lien”需严格满足“费用未付+持续占有”要件,而“Maritime Lien”则无需占有即可对抗第三方。


参考文献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7-88条(全国人大立法)
  2. 司玉琢《海商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第20条
  4. 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41-43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对船货的留置权”,需根据留置对象分为海运货物留置权和船舶留置权两类。以下是具体解释:


一、海运货物留置权

定义
指承运人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依法对运输的货物实施留置的法定担保物权,旨在保障承运人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行使条件

  1. 债权合法且与货物直接相关:包括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排除历史欠费等无关债务;
  2. 货物处于合法占有状态:需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如“钩到钩”期间),若已交付收货人则不可留置;
  3. 合同未排除留置权:若双方约定放弃留置权,则承运人不得行使。

二、船舶留置权

定义
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对船舶实施的留置权,以保障造船、修船费用受偿。

法律依据

核心特点

  1. 法定性:无需合同约定,直接由法律赋予;
  2. 占有为前提:需实际占有船舶,丧失占有则权利消灭;
  3. 标的特定性:仅限造船、修船合同涉及的船舶,不包含其他财产。

三、两类留置权的区别

对比项 海运货物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
适用主体 承运人 造船人、修船人
标的物 运输的货物 建造/修理的船舶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87、88条 《海商法》第25条
债权范围 运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 造船费、修船费

四、实务建议

若涉及留置权纠纷,需重点关注:

  1. 留置权的合法性(如债权关联性、占有状态);
  2. 合同条款是否排除留置权;
  3. 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丧失占有导致权利消灭。

如需完整法条或判例,可参考《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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