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der book
【法】 motive; proposal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discuss official business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bear in mind; mark; notes; record; remember; write down
book
"動議"(Motion)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代正式會議中由成員提出的程式性提議或行動方案,其英文定義可追溯至《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界定:"a formal proposal made in a deliberative assembly" 。該術語在《羅伯特議事規則》中被描述為具有約束力的決策工具,需符合"附議、讨論、表決"三階段程式要求。中國人大網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29條明确規定動議需經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
"議事證記簿"(Minutes of Proceedings)作為議會文書術語,其規範譯法在《英漢法律詞典》中對應"正式會議記錄的認證副本"。該文件需包含: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審議事項、表決結果及決議要點。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該記錄需經會議主席與記錄員共同籤署方具法律效力。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行政訴訟案例顯示,議事證記簿在司法審查中常作為程式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兩術語在《立法法》第54條形成關聯機制:動議的提出與處理過程必須完整載入議事證記簿,構成我國立法程式透明化的法定要求。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特别标注這兩個詞彙屬"法律程式專用術語",建議使用時應參照權威機構發布的标準化文本。
根據搜索結果顯示,“動議或議事證記簿”這一表述中的“動議”有明确釋義,而“議事證記簿”可能為特定語境下的組合詞或翻譯表達,需分開解釋:
基本含義
動議指在會議中臨時提出的建議或提案,是集體商議後形成的行動意向或決策。例如:“緊急動議需優先讨論”(見)。
詞源與結構
使用場景
與“決議”的區别
動議是待表決的建議,而決議是表決通過後的正式決定。
根據的英文翻譯線索,“議事證記簿”可能是“議事記錄簿”或“會議紀要簿”的表述變體:
術語準确性
“議事證記簿”并非标準術語,建議結合上下文确認是否為“議事記錄簿”或“會議備忘錄”。
引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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