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ing party; contracting power; contracting states
在國際法語境中,“締約國”(Contracting State)指正式籤署并批準某一國際條約的主權國家,該術語對應英文“Contracting State”或“Contracting Party”。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的定義,締約國需通過籤署、批準、接受或核準等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
締約國具備三項核心特征:第一,需為聯合國承認的主權國家實體;第二,須完成特定條約的國内法定批準程式,如中國加入《巴黎協定》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第三,自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承擔條約規定的權利義務,例如按時提交履約報告。
在國際實踐中,締約國地位可通過三種方式取得:籤署後批準(如《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直接加入(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續加入國)以及繼承(如南蘇丹繼承蘇丹籤署的部分條約)。締約國與非締約國的主要區别體現在國際責任承擔方面,根據《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34條,條約義務僅對締約國産生法律約束力。
締約國的定義和核心特點如下:
締約國指籤署并同意受國際條約約束的主權國家。無論是最初參與制定條約的國家,還是後續自願加入的國家,隻要正式籤署或批準條約,均屬于締約國。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的196個締約國需共同履行保護生态的承諾。
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締約國的認定與條約是否生效無關,僅需滿足“同意承受條約約束”這一條件。這意味着國家即使未完成國内批準程式,隻要籤署條約即承擔臨時義務。
《聯合國憲章》的51個創始締約國在1945年通過籤署條約成立聯合國,後續新增會員國需申請并經安理會批準。
如需了解具體條約的締約國名單,可通過聯合國條約數據庫(treaties.un.org)查詢實時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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