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wner of dominant land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地役權人(Easement Holder)是指在不動産地役權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在他人不動産上為特定便利而使用或限制其使用權利的一方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地役權人作為需役地(享有便利的不動産)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供役地(負擔義務的不動産)。其核心權利包括: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需遵守:
對比項 | 地役權人 | 用益物權人 |
---|---|---|
權利基礎 | 需役地便利需求 | 法定用益物權類型 |
義務主體 | 特定供役地權利人 | 不特定義務人 |
權利範圍 | 合同約定特定用途 | 法律規定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三分編第十四章(地役權章節)
《元照英美法詞典》:地役權人指"享有通行、采光等非占有性權利的主體"(easement holder條目)
《Black's Law Dictionary》:Easement holder's rights are limited to specific purposes defined by grant or prescription(第11版)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有效鍊接,引用來源采用權威法律典籍及法典條文,确保内容符合原則。
地役權人是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的核心主體,其定義、權利及義務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地役權人是指需役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通過合同約定獲得對他人不動産(供役地)的利用權,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的主體。需役地與供役地需分屬不同權利人,且地役權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單獨轉讓。
積極權利
消極權利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規定及司法實踐解釋,完整信息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法律釋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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