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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人英文解釋翻譯、地役權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wner of dominant land

分詞翻譯:

地役權的英語翻譯: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地役權人(Easement Holder)是指在不動産地役權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在他人不動産上為特定便利而使用或限制其使用權利的一方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權利

地役權人作為需役地(享有便利的不動産)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供役地(負擔義務的不動産)。其核心權利包括:

  1. 使用權: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鋪設管線等(如為通行設立地役權)。
  2. 限制權:要求供役地權利人不得從事妨礙地役權行使的行為(如禁止建造阻礙采光的建築物)。

二、義務與限制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需遵守:

  1. 最小損害原則: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方式行使權利(《民法典》第372條)。
  2. 費用承擔:合同約定需支付使用費的,應履行付費義務(《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

三、權利特性

  1. 從屬性:地役權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權/使用權,不可單獨轉讓(如《元照英美法詞典》"easement appurtenant"條目)。
  2. 不可分性:需役地分割時,地役權由各分割部分繼續享有(《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四、與相似概念區别

對比項 地役權人 用益物權人
權利基礎 需役地便利需求 法定用益物權類型
義務主體 特定供役地權利人 不特定義務人
權利範圍 合同約定特定用途 法律規定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五、權威來源參考

  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三分編第十四章(地役權章節)

  2. 學術定義

    《元照英美法詞典》:地役權人指"享有通行、采光等非占有性權利的主體"(easement holder條目)

  3. 比較法釋義

    《Black's Law Dictionary》:Easement holder's rights are limited to specific purposes defined by grant or prescription(第11版)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有效鍊接,引用來源采用權威法律典籍及法典條文,确保内容符合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地役權人是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的核心主體,其定義、權利及義務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一、定義

地役權人是指需役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通過合同約定獲得對他人不動産(供役地)的利用權,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的主體。需役地與供役地需分屬不同權利人,且地役權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單獨轉讓。

二、權利内容

  1. 積極權利

    • 利用供役地:如通行、取水、鋪設管線等,可占有(如修建水渠)或非占有(如采光)方式實現。
    • 附屬行為:為行使地役權實施必要行為(如在供役地設置取水裝置)。
    • 排除妨害:當供役地權利人妨礙利用時,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2. 消極權利

    • 限制供役地人行為:如禁止建造高層建築、限制工程作業等。

三、義務與限制

  1. 合理使用義務:行使權利時需盡量減少對供役地的損害,避免過度使用。
  2. 補償責任:若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害,需按公平原則補償供役地權利人。
  3. 登記對抗原則:地役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法律依據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規定及司法實踐解釋,完整信息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法律釋義文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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