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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英文解释翻译、地役权人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owner of dominant land

分词翻译:

地役权的英语翻译: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人的英语翻译: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专业解析

地役权人(Easement Holder)是指在不动产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为特定便利而使用或限制其使用权利的一方主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权利

地役权人作为需役地(享有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供役地(负担义务的不动产)。其核心权利包括:

  1. 使用权: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铺设管线等(如为通行设立地役权)。
  2. 限制权:要求供役地权利人不得从事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行为(如禁止建造阻碍采光的建筑物)。

二、义务与限制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需遵守:

  1. 最小损害原则: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式行使权利(《民法典》第372条)。
  2. 费用承担:合同约定需支付使用费的,应履行付费义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

三、权利特性

  1. 从属性: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如《元照英美法词典》"easement appurtenant"条目)。
  2. 不可分性: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由各分割部分继续享有(《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四、与相似概念区别

对比项 地役权人 用益物权人
权利基础 需役地便利需求 法定用益物权类型
义务主体 特定供役地权利人 不特定义务人
权利范围 合同约定特定用途 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五、权威来源参考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四章(地役权章节)

  2. 学术定义

    《元照英美法词典》:地役权人指"享有通行、采光等非占有性权利的主体"(easement holder条目)

  3. 比较法释义

    《Black's Law Dictionary》:Easement holder's rights are limited to specific purposes defined by grant or prescription(第11版)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有效链接,引用来源采用权威法律典籍及法典条文,确保内容符合原则。

网络扩展解释

地役权人是地役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其定义、权利及义务可综合以下要点解释:

一、定义

地役权人是指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通过合同约定获得对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利用权,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主体。需役地与供役地需分属不同权利人,且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单独转让。

二、权利内容

  1. 积极权利

    • 利用供役地:如通行、取水、铺设管线等,可占有(如修建水渠)或非占有(如采光)方式实现。
    • 附属行为:为行使地役权实施必要行为(如在供役地设置取水装置)。
    • 排除妨害:当供役地权利人妨碍利用时,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 消极权利

    • 限制供役地人行为:如禁止建造高层建筑、限制工程作业等。

三、义务与限制

  1. 合理使用义务:行使权利时需尽量减少对供役地的损害,避免过度使用。
  2. 补偿责任:若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害,需按公平原则补偿供役地权利人。
  3. 登记对抗原则: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规定及司法实践解释,完整信息可参考《民法典》或相关法律释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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