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irst lien
first; firstly; primary
【醫】 arch-; arche-; eka-; prot-; proto-
【經】 no 1
【經】 lien; right of lien
第一留置權(英文:First Lien)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和金融術語,主要用于擔保借貸領域。它指的是一種對債務人特定資産(如不動産、設備、存貨或知識産權等)設定的、具有最高優先受償順位的擔保權益(留置權)。
優先受償權 (Priority in Repayment):
擔保權益 (Security Interest):
“第一”的含義 (Meaning of "First"):
“第一留置權”指在債務人特定資産上設定的、具有法定最高優先受償順位的擔保權益。它保障了持有人在債務人違約或破産時,能夠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從該擔保資産的處置中獲得清償,是金融和法律交易中衡量債權安全性的關鍵指标。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和學術解釋,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其核心概念和特征可歸納如下: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依法留置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447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法定性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約定,直接基于法律規定産生。
不可分性
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債權人可留置全部标的物;優先受償範圍覆蓋全部債權。
從屬性
依附于主債權存在,隨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兩次效力
首次效力為留置标的物,督促債務人履行;二次效力為變賣、拍賣後優先受償。
合法占有動産
必須基于合同關系(如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債務是行使留置權的前提。
牽連關系
動産與債權需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留置除外)。
法律術語中并無“第一留置權”的表述,可能為對留置權核心特征的強調。留置權區别于抵押、質押等約定擔保物權,其法定性和優先受償性是實現債權的重要保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適用,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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