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independence; stand alone
【经】 independence
exercise; perform
【经】 exercise
jurisdiction
【经】 jurisdiction
独立行使审判权(Independent Exercise of Adjudicatory Power)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主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司法权力。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独立审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仅服从法律。英文表述为:"People's courts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来源: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权力主体与范围
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法官"排除非法干预,确保裁判中立" 。
来源:Supreme People's Cour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rial Independence)
外部独立性
禁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预具体案件审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例如地方政府不得要求法院变更判决结果 。
来源:Standing Committee of NPC (Organic Law of People's Courts)
内部行权规范
法官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组织行使权力,需遵循审判责任制(《法官法》第9条),个人不得擅自裁判 。
法律框架约束
审判活动必须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审理期限的强制性要求 。
法定监督途径
接受人大监督(听取专项报告)、检察监督(抗诉权)及社会监督(庭审公开),但禁止"个案监督"干预裁判 。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地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判",与中国宪法原则形成互证 。
来源:United Nations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注:引用来源依据中国法律权威文本及国际司法准则,未提供链接因部分官方数据库需权限访问,文献名称与发布机构已明确标注以供查证。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权威解释,“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或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时不受非法干预的司法原则。具体可分为三个层面:
1. 主体独立性
2. 行使方式
3. 与司法责任的关联性
需注意: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而非英美法系的法官个人独立制度。法官需在法院组织框架内行使职权,同时接受人大监督。这与部分西方国家法官完全独立于法院系统的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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