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reach of privilege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Boule; ***t; legislature; parliament
【法】 assembly; congress; ***t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機】 iso-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aggrieve; enroach on; infract; inroad; trespass
【法】 aggrieve; infringe; infringement; injuria; injury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對議會等權利的侵害"指通過非法手段幹預或剝奪議會(Parliament)及其相關立法機構依法享有的法定職權。其核心概念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權利主體界定
根據中國憲法第57-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擁有立法權、監督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英語中對應術語為"encroachment on parliamentary prerogatives",其中"prerogatives"特指議會享有的法定特權。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根據牛津法律詞典定義,構成侵權需滿足三要素:非法性(unlawful nature)、直接幹預性(direct interference)、後果實質性(substantial impairment)。典型案例包括:非法解散議會、篡改立法程式、剝奪議員豁免權等。
國際法延伸解釋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規定,對代議制機構的權利侵害可能構成對民主原則的違反。歐洲人權法院在Case of Refah Partisi v. Turkey (2003)判決中,将系統性架空議會職能認定為"民主制度的實質性破壞"。
此概念在比較憲法學中具有特殊地位,既涉及國家機構間的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也關系到代議民主制的運行基礎。其法律後果通常觸發憲法訴訟機制,如德國《基本法》第93條規定的聯邦憲法法院審查權。
“對議會等權利的侵害”這一表述在法律或政治語境中通常指對議會及其成員法定特權或權力的非法幹涉或侵犯。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含義
該短語中的“議會”指代立法機構(如國會、人民代表大會),而“權利”在此處更準确的含義是議會特權(parliamentary privilege),即議會及議員為履行職能所享有的特殊法律保護,例如言論免責權、免于逮捕權等。任何幹擾這些特權行使的行為均可能構成侵害。
英語對應術語
英文翻譯為"breach of privilege",屬于議會程式中的專門術語,指妨礙議會正常運作或侵犯議員特權的行為。
典型表現形式
法律後果
在多數國家,此類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藐視議會(contempt of parliament),涉事方将面臨議會内部的紀律處罰,嚴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注意:由于當前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進一步查閱《議會法》或本國憲法中關于議會特權的具體條款,或參考司法判例以獲取更精準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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