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mur the instance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法】 raise a plea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訴訟程式提出抗辯"指訴訟參與人基于法定權利,對法院違反程式規則的行為提出異議的司法救濟行為。該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程式性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當事人認為法院違反法定程式時,可當庭或在收到裁定書10日内提出書面異議。這種抗辯主要針對訴訟管轄錯誤、證據調取程式違法等程式瑕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5條明确規定,對于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案件,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此類抗辯屬于典型的程式性抗辯範疇。
抗辯時效要求
程式抗辯需在法定期間内提出,如管轄權異議應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民事訴訟法》第130條)。逾期未提出的,視為默認接受現有程式安排。
法律後果
有效程式抗辯可導緻相關訴訟行為被撤銷。根據張衛平教授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論述,法院經審查确認程式違法成立的,應裁定重新進行相關訴訟環節,以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
對訴訟程式提出抗辯,是指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程式性問題提出異議,以延緩或阻礙訴訟進程的防禦手段。其核心在于通過程式規則維護自身權益,而非直接否定原告的實體權利請求。以下是具體解析:
訴訟程式抗辯屬于程式性抗辯,目的是利用程式規則(如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等)影響案件審理進程,可能使原告的請求權延期生效或暫時受阻。例如,被告主張法院無管轄權,可要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管轄權異議
被告主張受理法院無管轄權,如違反地域管轄、級别管轄規定,或存在仲裁協議。若成立,案件需移送至有權法院或仲裁機構。
訴訟系屬抗辯
指出原告的請求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與其他案件存在關聯性,需合并審理。例如,同一糾紛已在其他法院立案。
訴訟延期抗辯
主張存在法定中止審理事由(如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要求暫停審理直至事由消除。
訴訟行為無效抗辯
質疑原告的訴訟行為合法性,如起訴狀未合法送達、訴訟主體不適格等,可能導緻程式無效。
若程式抗辯成立,可能導緻案件移送、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但原告仍可重新通過合法程式主張權利。例如,管轄權異議成立後,原告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起訴。
通過程式抗辯,被告可争取時間準備應訴、降低訴訟成本,甚至影響最終實體裁判結果。例如,訴訟時效抗辯若成立,原告将直接敗訴。
訴訟程式抗辯是被告在程式層面維護權益的重要策略,需嚴格遵循法定時限和形式提出(如管轄權異議應在答辯期内提出)。具體適用需結合案情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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