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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令狀的籤署認可英文解釋翻譯、對令狀的籤署認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acking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令狀的英語翻譯: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籤署的英語翻譯:

affix to; sign; subscribe; subscription
【經】 initial; sign

認可的英語翻譯:

certificate; ratify; approbate; recognize; authorization; endorsement; licence
sanction
【經】 accept; approbation; authoriz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對令狀的籤署認可”指法官或其他法定授權官員對特定法律文書(令狀)進行正式簽名批準,賦予其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行為與過程。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程式如下:

  1. 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 令狀 (Writ): 指由法院籤發,命令或授權某人做某事或禁止做某事的正式書面司法命令。在普通法傳統中,令狀是啟動訴訟、強制執行判決或行使特定司法權力的關鍵文件(如逮捕令、搜查令、執行令、傳票等)。《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籤發的書面命令,指示司法行政官、法警或其他官員履行某些行為或通知被告出庭答辯等”。(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需訂閱訪問權威釋義)。
    • 籤署 (Signing): 指有權官員(通常是法官或法院書記官)在令狀上親筆簽名或電子簽名。簽名是認證文件真實性、表明籤發者身份及确認其已審查并批準該令狀的關鍵步驟。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籤署是“通過書寫姓名或做标記來執行或認證文件的行為”。(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
    • 認可 (Approval/Endorsement): 指在籤署的同時或之後,對令狀内容、申請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審查并确認其符合法律規定,從而正式授權該令狀的籤發和執行。這不僅是形式上的簽名,更是對令狀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司法确認。
  2. 籤署認可的法律程式 該過程通常包含以下步驟:

    • 申請提交: 由執法官員、律師或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令狀申請書,附具支持性證據和理由(如宣誓書)。
    • 司法審查: 法官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據,判斷是否符合籤發令狀的法定标準(如是否存在合理根據、是否符合程式要求)。
    • 籤署與認可: 若法官确信符合條件,則在令狀上簽名以示批準(籤署),該行為本身即代表法院對令狀内容的正式認可和授權。
    • 生效與執行: 經籤署認可的令狀成為有效的法律文件,可交付執法機關或其他指定人員執行。
  3. 法律效力 法官的籤署認可是令狀産生法律約束力的必要條件:

    • 合法性依據: 表明令狀是依法定程式由適格官員籤發,非私人文件。
    • 強制執行性: 賦予持令狀者(如法警)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如逮捕、搜查、扣押財産)的權力。
    • 程式保障: 體現司法權對行政或執法權的監督,是保護公民權利免受不當侵犯的重要程式機制(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搜查扣押令的要求)。

“對令狀的籤署認可”在漢英法律術語中,特指法官通過簽名方式,依法審查并正式批準特定司法命令(令狀),使其具備法律效力與強制執行力的核心司法行為。此過程強調司法審查的權威性和程式正當性。英國司法部關于令狀籤發的官方指南可作實踐參考(來源:英國司法部)。美國聯邦層面可參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 關于傳票籤發的規定(來源:康奈爾法律信息研究所)。中國法律語境下類似概念需注意與本土“批準逮捕決定書”等文書的區别。

網絡擴展解釋

“令狀的籤署認可”指具有法定權力的機構或個人通過正式簽名批準令狀,使其具備法律效力的過程。根據搜索結果中的信息,結合法律背景可進一步解釋如下:

  1. 令狀的本質
    令狀是權威機關(如古代國王、現代法院)發布的書面命令,内容通常涉及要求特定對象執行或禁止某項行為。例如,法院可通過令狀授權查封財産或傳喚證人。

  2. 籤署認可的核心意義

    • 法定授權:籤署代表權力來源(如君主、法官)對令狀内容的合法性确認,使其成為可強制執行的文件。
    • 程式要件:籤署是令狀生效的必要步驟,未經驗證的令狀可能被視為無效。例如,中世紀英國部分令狀需加蓋玉玺或國王親筆簽名。
  3. 曆史與現代實踐的差異
    在早期法律體系中(如普通法起源時期),令狀籤發權高度集中于君主;現代司法制度下,法院或特定行政機關通常擁有籤發權,且需依據成文法規定審查内容後籤署,例如逮捕令、搜查令等。

提示:若需了解不同國家或時期令狀籤署的具體流程,可參考法律史文獻或現行訴訟法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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